代位權訴訟是什么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 債務人 怠于行使其債權,對 債權人 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 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的債務人,并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 當事人關系 (一)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二)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 訴訟費 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訴訟費用最終由債務人承擔) (三)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四)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債權人在申請訴訟前應注意的是債務人是故意不償還債務還是暫時無力償還全部債務,如果是后者建議私下協商,如果債務人并未給你造成什么利益上的損害,相互理解會使雙方的關系更和諧。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網的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仲裁或者訴訟解決代位權問題。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的管轄權不能吸收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權,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和代位權訴訟的管轄權為同一法院的,由同一法院另行受理;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起訴債務人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金額的部分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條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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