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1、須雙方債務因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只有在當事人互為對待給付、一方不履行是導致對方履行利益無法實現的情形下,才有必要產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辯權。2、須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順序。不安抗辯權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預期利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享有的履行抗辯權,其發生的前提是權利人負有先履行義務。3、須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確切證據。即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舉證責任在先履行方,其應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即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4、當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義務必須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產生的與債務人的債務有關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在哪一條
在生活中,相信很多人對于不安抗辯權接觸的可能不是很多,可能有的人根本沒聽過。不安抗辯權一般是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體現和行使的,那么不安抗辯權在哪一條?接下來由為大家解答這個疑問,希望能幫助大家相應的問題,歡迎大家閱讀。一、不安抗辯權在哪一條 不安抗辯權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二、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二)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通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后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三、什么是不安抗辯權的執行有哪些嗎 為了兼顧后給付義務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時提供適當擔保,先給付義務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應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該通知的內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辯權的先給付義務人并負有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義務。 先給付義務人及時通知后給付義務人,可使后給付義務人盡量減少損害,及時地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以消除不安抗辯權,使先給付義務人履行其義務。規定先給付義務人負上述舉證義務,可防止其濫用不安抗辯權,借口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而隨意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如果先給付義務人沒有確切證據。 以上就是由為您整理的不安抗辯權在哪一條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可以知道不安抗辯權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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