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終止代理?
請問 律師在簽訂了代理協議后。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終止代理?律師只有在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終止代理。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終止代理。委托人可以拒絕已委托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三十三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有權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法律分析: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
1、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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