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遺產放棄權嗎
放棄遺產的債權人沒有撤銷權。債權人的撤銷權必須是在債務人實施了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對債權人的權益造成了侵害時,才可以行使,而放棄繼承遺產,并不是債務人當然處分自己財產的行為,因此此時,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務人放棄遺產繼承怎么辦
法律主觀:
債務人放棄遺產繼承,債權人也不能據此行使撤銷權,使債務人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歸于無效。因為法律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是以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行為損害到了自身債權為前提的。這些處分行為包括:放棄過期債權、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或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財產、無償轉讓財產。而放棄遺產的繼承,并不屬于上述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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