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中的先訴抗辯權
法律主觀:
1、先訴抗辯權的概念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 證人 在主 合同糾紛 未經審判和仲裁,并就 債務人 財產依法 強制執行 仍然不能履行 債務 前,對 債權人 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權。 2、先訴抗辯權只適用于一般保證,對于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于 連帶責任保證 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后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于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先訴抗辯權通俗理解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并不等于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于消極的、防御性權利即抗辯權。它是一般保證人所專屬的抗辯權,基于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概念有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先訴抗辯權是指當債權人起訴一般擔保人的時候,一般擔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先訴抗辯權,讓債權人先起訴債務人,當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再由一般保證人清償剩余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抗辯權的類型有哪些
在處理民事糾紛的時候,有時當事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那么,抗辯權的類型有哪些?抗辯權的特點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抗辯權的類型有哪些(一)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并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于阻卻,而不是消滅。 (二)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三)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民法典第526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四)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二、抗辯權的特點有哪些(一)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同時,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則不得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于對財產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二)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它并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終止權則使對方的權利消滅。 (三)抗辯權是永久性的權利。此處的永久性是說抗辯權不單純依時間的經過而消滅。這與抗辯權分類中的永久抗辯權的“永久”不是同一概念。永久抗辯權的“永久”是指抗辯權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對方的請求權。所以,不但永久抗辯權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時抗辯權也具有永久性。 (四)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請求權有可能受侵害而消滅,但這時無非是失去了抗辯權產生的一個前提條件,或者說抗辯權已無須再產生,但其本身并沒有受到侵害,因為這時本來就沒有抗辯權的存在。另外,抗辯權的行使永遠是及時的,即在請求權人“請求”的同時,抗辯權隨即產生,又隨即行使完畢,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機會。可見,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三、抗辯權適用除斥期間嗎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確定的對于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又稱預定期間。訴訟時效抗辯權是指針對原告的起訴,認為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提出的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 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后,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將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處理。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抗辯權的類型有哪些的相關知識,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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