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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么辦,如何應對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欠款期間惡意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首頁 > 債權債務2023-12-24 10:27:42

惡意轉移財產法院怎么處理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法院怎樣處理惡意轉移財產      對于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于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該解釋也同時規定“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即: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二、如何應對惡意轉移財產      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根據這項規定,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為:一、須以債務人所為的有害于債權人的行為作為撤銷權的對象;二、須以財產行為為撤銷標的;三、須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四、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我國的《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虛構的債務是不真實存在的債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但是債務是否是虛構的需要證據證明。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自己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在法院規定的取證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請法院取證。比如對于股票來說,可以去查其操盤記錄,如果股票已經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說出轉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轉讓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開支,則屬正常。如果是離婚前不久才轉走,則屬于惡意轉移,法院會給予追究。      法院在處理惡意轉移財產行為的時候,也是需要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的,否則的話作出的判決也是無法服人的。但對于當事人來講,最好了解一下要是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話,此時應該怎么收集證據來應對。

在執行前惡意轉移財產怎么辦

法律主觀:

法院的判決一旦下達就代表了法律的意志,當事人必須尊重司法權威,維護法律尊嚴,嚴格執行,切不可將法院判決、裁定當成兒戲,否則,將面臨嚴重的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拒不履行責任,就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一、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怎么處理(一)第三人與被執行人有隸屬關系且無償接收被執行人財產,導致被執行人無能力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規定:“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第82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可見,第三人如系被執行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其無償接收債務人之財產導致債務人無能力履行債務時,人民法院可直接裁定追加或執行,否則不能直接追加或執行。(二)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系時,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或無償轉移財產的,申請人依法享有撤銷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第82條規定,法院的執行機構不能直接追加或執行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系的第三人。遇到第三人與被執行人無隸屬關系時,被執行人放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或無償轉移財產給第三人的,申請人司法救濟途徑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法行使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執行機構,在執行過程中,如出現上述情況,應中止執行程序,告知申請執行人提起撤銷權之訴。第一種救濟模式執行效率高,但剝奪了被追加或執行的第三人的訴權,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直接追加或執行的對象只限于與被執行人有隸屬關系的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在執行難成為人民法院乃至全社會頑癥的今天,提高執行效率是當下唯一無二的選擇。根據訴訟便利和訴訟經濟的原則,我國的民事執行立法應作出規定: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在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放棄債權、無償轉移財產、低價轉讓財產或有此類行為之虞從而使債務人喪失執行能力時,該執行機構可以直接采取措施制止被執行人的行為;對受讓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受讓被執行人財產致使被執行人喪失執行能力的,可直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同時,為充分保護善意受讓人的權利,賦予受讓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權利。第二種模式突出了公平,但導致執行效率低下,其弊端較多。1、增加了訴訟成本。發現被執行人(債務人)惡意或無償轉移財產導致其無能力償還債權人債務的時間通常發生在執行過程中,此時再中止執行程序又啟動訴訟程序,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申請執行人已勝訴的官司確定的債權得不到兌現,還要再花錢去打另一個官司,有的當事人因為沒有錢,放棄了撤銷權的行使。有的當事人雖然經濟條件較好,但打一場官司要費時耗力,行使撤銷權的訴訟讓他們望而卻步。2、申請執行人即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因舉證困難未必有理能贏得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完全得到保障。發現債務人轉移財產的主體通常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人員而非申請執行人;而在撤銷權訴訟中,法律并沒有允許法院執行機構介入該訴訟之中。這樣一種立法和司法模式對債權人舉證責任的承擔非常不利,在理論上存在因債權人舉證不能而產生敗訴的可能。3、不利于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撤銷權之訴的提起和審判周期較長,實踐過程中也存在受讓人再次轉讓該項財產而次受讓人為善意第三人的情況,債權人在此種情形下能否向受讓人請求賠償無法律依據。贏得了訴訟未必贏得了財產,最終可能贏得了官司輸了錢的尷尬境地。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二、被執行人惡意轉移財產法律后果1、《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2、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正確適用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保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執行,現就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第一條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第二條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第三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四)聚眾哄鬧、沖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第四條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實施本解釋第三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對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第五條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本解釋第三條第(三)、(四)、(五)、(六)項規定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條暴力抗拒人民法院執行判決、裁定,殺害、重傷執行人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七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由犯罪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人民法院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人民法院依法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人定罪判刑,先行司法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刑期。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 共同財產 :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 扶養 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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