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撤回和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要約撤回和撤銷的條件有要約撤回需要在受要約人了解和接受要約前進行撤銷,也就是在要約生效之前進行撤回。如果要約需要進行撤銷的話,那么需要在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進行。
一、要約撤回和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1、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撤回,是指在要約生效之前,要約人使要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為了尊重要約人的意志和保護要約人的利益,只要要約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時與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就可產生撤回的效力。要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使要約的法律效力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 2、要約的撤銷,是要約人消滅要約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要約撤銷的效果相當于舊要約撤銷,新要約產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后,要約對要約人產生拘束力,此時不發生撤回的問題,但要約人尚有可能撤銷要約。 因為要約的撤銷往往涉及受要約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對其設定了一定的限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二、要約在原則上撤銷需要滿足什么 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后,將該要約取消,從而使其效力歸于消滅。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能夠有效地保護要約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但是也應顧及到受要約人的利益,以下幾種情形是不能夠進行撤銷的: 1、要約中規定了承諾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如要約人在要約中表示“本公司決不撤銷”。 2、要約中雖然沒有規定承諾期,但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不可撤銷,并且為改造珍重了準備工作的。根據這一規定精神,實際中大部分要約是不可撤銷的要約。 3、要約人確認了承諾期限的; 要約的撤回與撤銷的主要區別是撤回是對沒有生效的要約,而撤銷是對已經生效的要約。 如果要約進行撤銷的話,那么需要滿足要約已經生效的條件。同時要約撤銷需要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以前告知受要約人,否則的話需要自行承擔相關責任。除此以外,也還有一些不能夠進行撤銷的情形,比如在要約當中已經明確規定了不可撤銷的情形。
要約生效后是可以撤銷的嗎
法律主觀: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所以要約生效后是可以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條【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五條【要約撤回】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第四百七十六條【要約不得撤銷情形】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一)要約生效的特征是:,1、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2、要約內容具體確定;,3、要約生效的時間,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4、其他特征。,法律上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采納了到達主義。,(一)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1、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撤銷要約的條件
撤銷要約的條件:
1、要約明確約定了是可以撤銷的;
2、受要約知道起要約可撤銷;
3、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要讓受要約人知曉;
4、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5、要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不會對受要約人產生任何影響,不會對交易秩序產生任何影響。在此階段,應當允許要約人使尚未生效的要約不產生預期的效力。
6、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此時應當認為要約尚未生效。撤回要約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即在一個文件中,前面寫了要約的內容,后面寫一句話:上述內容無效。
要約的撤銷和撤回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
撤回從字面上來講,撤回,簡單地說就是收回、取消原決定的意思。
撤銷從字面上來講,撤銷是指由于行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糾正,以使法律關系恢復原來狀態。
2、時效性的不同
目的上,要約的撤銷在于消滅要約的效力;要約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約生效。時間上,要約的撤銷是在要約生效之后,承諾發出之前;要約的撤回是在要約生效之前。如果承諾生效,則合同成立,要約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銷,否則就等于允許當事人撕毀合同。
3、作用不同
撤回是發盤尚未生效,發盤人采取行動,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銷是指在發盤已經生效后,發盤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發盤對其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條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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