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庭需要準備什么東西
一、開庭前需要準備的:
對于原告與被告,在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東西也是不一樣的,具體如下:
1、原告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東西:
除告知書通知的外,基本要準備的材料如下:
(1)當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資料,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是有效核實當事人身份的物品。
(2)開庭傳票。
(3)主審法官地址及聯系方式。
(4)如需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或者進行鑒定,應當提起準備好申請資料。
(5)開庭筆錄紙筆。
2、被告開庭前需要準備的東西:
(1)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做一份書面的答辯意見,并收集自己有利的證據,用于支持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請求。
(2)庭審過程中,法院會要求被告陳述答辯意見,以及就案件事實部分進行補充說明。
(3)被告在原告舉證結束后,需要就原告的證據提出質證意見。
(4)被告舉證。
(5)法庭辯論。
(6)最后陳述。
二、法院在開庭前需要準備的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當事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
4、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3日以前通知檢察院。
5、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
6、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三、離婚案件開庭前需要準備的:
1、婚姻關系的證明。
2、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4、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戶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折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已被轉移,應作說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欠錢去法院起訴需要帶什么資料
欠錢去法院起訴需要帶什么資料一、欠錢去法院起訴需要帶什么資料
1、欠錢去法院起訴需要帶以下資料:
(1)身份證明;
(2)證明債務存在的證明;
(3)債務人償還欠款及利息的證據;
(4)利息計算方法、起止時間、依據;
(5)擔保或者抵押的證明材料、債務轉讓的證明材料;
(6)請求訴前財產保全或者財產保全的,提供可財產保全財物的存放地點、數量價值,銀行存款開戶行、賬戶;
(7)能證明案件全部或者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起訴要提交哪些證據
起訴要提交的證據有: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等。
起訴欠款人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欠款起訴的需要的材料包括:借據、收據、欠條、付款憑證等證據,以及向法院起訴時提交的起訴狀、身份證明材料。法院受理的,等待法院開庭審理判決,之后等到債務人履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1、起訴狀,訴狀應當寫明原、被告身份,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2、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證明,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證明資料;3、債務關系存在的證據,如:欠條、借款合同、借條、合同等;4、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依據,如:訴訟請求中關于要求計付本金及利息數額的計算清單;5、已償還借款的證據,如:收條、付款憑證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六十三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六十三條第一、二款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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