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的法律規定及解釋
法律分析:
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履行義務;而債務人則依據法律和合同負有實施一定的行為的義務。當然,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地位是相對的。在某些合同關系中,由于一方當事人只享受權利,而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所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是容易確立定的。但在另一些合同關系中,當事人雙方互為權利義務,即一方享受的權利是另一方所應盡的義務,另一方承擔的義務則是一方所享受的權利,因此,雙方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如前所述,合同關系的主體都是特定的。正是從這個意義上,合同債權又被稱為相對權。主體的特定化是合同關系與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等的重要區別。不過,合同關系的主體或者當事人是特定的,但并非是固定不變的。依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債務人可以將其債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這樣,第三人可以取代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地位或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這種債的主體變更,并沒有改變合同關系主體相對性的特點,因為第三人一旦取代原合同關系當事人一方或者加入合同關系中,都已經成為特定的合同關系當事人,因此合同關系的主體仍然是特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債務加入的法律規定及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552條的規定,債務加入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的債務加入,此時應當通知債權人;二是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的債務加入協議。. 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方式是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通過三方協議成立的債務加入。. 由于債務加入本質上是為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而額外提供的增信措施,是一種對債權人的利益行為,故此,債務加入的設定通常無需債權人同意,并且在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加入債務或者在三方協議設定債務加入的場合,其實際上已經取得了債權人同意。. 但是在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加入合意時,是否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按照《民法典》條文文義的理解,此時債務加入的合意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債務加入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的債務加入,此時應當通知債權人;二是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的債務加入協議。. 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方式是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通過三方協議成立的債務加入。. 由于債務加入本質上是為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而額外提供的增信措施,是一種對債權人的利益行為,故此,債務加入的設定通常無需債權人同意,并且在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加入債務或者在三方協議設定債務加入的場合,其實際上已經取得了債權人同意。. 但是在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加入合意時,是否需要經過債務人同意,按照《民法典》條文文義的理解,此時債務加入的合意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要件。
債務加入的三種情形
主要有三種情形:
1、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形成三方協議;
2、第三人與債務人形成雙方協議;
3、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償還債務人所負債務,但是不改變合同的內容、不免除原債務人的償還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一、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主要
1、原債權債務關系有效存在;
2、債務人不脫離債務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原債務人仍應當在原債務范圍內承擔履行義務,其并沒有因第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其履行義務,即第三人加入債務只是在原債務人的基礎上增加了一個新的債務人,在性質上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功能;
3、應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雖不需債權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明確拒絕,如果未通知債權人則對債權人不發生效力,同時債權人作為權利人,可以拒絕第三人的債務加入行為;
4、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與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債務加入與連帶保證的區別
1、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為從屬性債務,或者說保證人是為他人的債務負責;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作為連帶債務人,其承擔的債務與債務人的債務具有同一性,二者之間不存在主從關系,第三人加入債務后,即與債務人一起成為共同債務人,是為自己的債務負責。故此,第三人承擔債務的內容是否具有從屬性質,是債務加入與連帶保證的本質區別。
2、連帶保證受到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雙重限制,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后6個月,在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期間經過后,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務加入則不受保證期間的限制,僅受訴訟時效的制約。
3、保證人享有追償權,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在債務加入的場合,第三人在清償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債務人追償,取決于其在債務加入時與債務人之間的具體約定。故此,在二者承擔債務范圍相同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債務加入人比保證人承擔了更重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條__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債務加入適用法律條款有哪些
我們如果聽到債務加入這個詞,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所謂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就是債務人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來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的行為,接下來就由整理的關于債務加入適用法律條款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一、債務加入適用法律條款有哪些 并存的債務承擔,為新債務之負擔行為,抑為所承擔債務之承受,學說上尚未一致。是新產生的債的關系,還是原債務關系的延續?債務加入是以原債務存在為前提,這樣原債務關系仍然發生了延續,但是由于有新債務人加入,使原債務關系從單一之債轉為多數人之債,又導致一個新債務關系產生。事實上,并存的債務加入并不是一種債務的變更,債務已經由原債務人全部或部分轉移到新的債務人身上,因此并存的債務加入是一種債務轉移。 我國《合同法》第84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然而,學者對此法條理解存在分歧,王利明教授認為該條規定部分債務的轉移實際上是指并存的債務承擔,有些學者則認為該條所規定的是免責的債務承擔,全部的債務免責和部分的債務免責,不包括并存的債務承擔,對于并存的債務承擔,目前法律尚未進行明確的界限。筆者認為,《合同法》第84條是免責的債務承擔,需要債權人同意。但在債務加入中,原債務人沒有從原債務中脫離,仍要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對債權人并無不利,所以債務加入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因此,我國合同法對債務加入并沒有明確規定。
二、債務加入有哪些法律效果 1、對債權人的效力。債務加入關系中存在兩個相互依存的債權債務關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故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 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于消滅。 2、對原債務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諾履行僅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原債務人并不脫離原債權債務關系,其仍對債權人負履行合同的義務,同時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 3、對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原債務被認定存在無效或可變更、撤銷的事由,則第三人可以據此向債權人提出抗辯,但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抗辯除外。對第三人承擔債務的范圍,應當以第三人承諾時債的內容為限,且包括從債務以及相應的利息。 4、對第三人與原債務人關系的影響。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系向債權人并列承擔清償責任的關系,但因為我國法律對并列的清償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這種不分份額、先后順序的清償責任與連帶責任最為接近,所以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清償后,從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出發,應當賦予其向原債務人追償的權。三、債務加入與擔保的區別 我國《擔保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訂立保證合同,只有保證人通過書面的形式明確地提出保證的意思表示,保證合同才成立。而債務加入中三方合意、二方(第三人與債權人)合意以及第三人的單方承諾都可以形成有效地債的加入,其并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保證與債務加入均具有擔保功能,而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這個特征是區別于債務加入的關鍵。其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為: 1、保證債務與主債務是主從債務關系,債務加入與原債務具有同一性,并非主從債務關系; 2、保證人受保證期間的保護,而債務加入不適用保證期間的保護; 3、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債務加入人與原債務人并無償債順序上的先后; 4、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而債務加入人承擔債務后,是否可以向原債務人追償,現行法律并未有明確規定。 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目的來看,一般保證比債務加入對債權人的保護要強,相反從對第三人(保證人)的利益保護角度來看,一般保證比債務加入對第三人的保護要弱。如何在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保證人)利益之前尋求平衡,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對于是否構成保證還是債務加入應當以相應證據材料內容所要表達的真實意圖為基礎,并結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綜合認定,也就是結合主客觀因素的判斷標準。主觀方面主要是根據第三人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而決定,即第三人是基于保證的意思表示還是共同承擔債務的意思表示。客觀方面則是結合償還債務合同的目的、具體內容、承擔人與合同利益的關聯程度等客觀因素綜合考慮約定的性質。 以上就是整理的關于債務加入適用法律條款有哪些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在債務關系當中,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方面的問題,也可以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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