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收購方與原股東會在股權收購協議中約定:基準日之前的債務由原股東承擔,基準日之后的債務由新股東(收購方)承擔。
1、分期支付股權收購款。即,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付一部分;辦理完工商變更登記后,再付一部分;剩余部分作為或有債務的擔保。
2、約定豁免期、豁免額。例如,約定基準日后兩年零六個月內不出現標的在X萬元以下的或有債務,則原股東即可免責。約定豁免額,以體現收購方的收購誠意;約定豁免期兩年,是考慮到訴訟時效,而六個月是體現一個過渡期。
3、約定承擔或有債務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比例。需要指出的是,原股東承擔的或有債務,一般是以原股東各自取得的股權收購款為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分析:公司被收購原債務按照協議中的約定進行償還。公司原來的債務通常情況下是由合并之后的公司予以繼承。但是可以在收購之前和債權人進行協商,達成意見一致的協議以降低負債的數額。若是原來的公司已經要到了馬上破產的地步,則這種協議對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都是有利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一條 企業吸收合并后,被兼并企業的債務應當由兼并方承擔。
公司原來的 債務 由合并后的公司 繼承 ,不過可以在收購前和 債權人 談,達成協議以降低負債金額,如果原公司已經要到了破產的地步這個協議對雙方都有利。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被收購原有的債務應當由收購的公司承擔清償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且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的公司繼承。
法律客觀:《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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