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償權糾紛法院一般怎么判
追償權糾紛是指享有追償權的保證人和合伙債務人在行使追償權時產生的權利義務糾紛。應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判罰。
追償權糾紛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二是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
根據《民法典》第700條的規定,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理論上將保證人的這種權利稱之為保證人追償權,《民法典》的這一規定是明確賦予保證人的。至于物上保證人也同樣享有追償權,《民法典》規定了第三人作抵押人時對債務人享有的追償權,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第三人做出質人時的情況。
因此,擔保人的追償權成為保證人、物上保證人以及無效擔保人均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
合伙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權利。
訴訟要素有
1、主體
一般情況下,追償權糾紛的原告應根據具體事實來判定,通常是已經承擔了清償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被告通常是債務人或侵權行為人。
2、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擔保欠款X元及利息X元。(擔保型)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墊付交通事故賠償款X元。(保險公司交強險追償型)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X元。(其他型)
3、事實和理由
(1)引起追償權糾紛的與訴訟請求相關的事實陳述;
(2)原告已經履行義務的情況;
(3)原告享有追償權的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五百一十九條,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七百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第九百七十三條,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清償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四十條,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追償權糾紛是什么意思
追償權糾紛,是指當事人與其他當事人共同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當事人履行債務后,可以就超出其責任范圍內的部分向其他當事人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兩種情況:
1、擔保責任追償權糾紛
擔保人只要按照擔保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清償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即可取得對債務人的償還請求權,即追償權。
2、合伙債務追償權糾紛
擔保責任追償權,又稱為代位求償權,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后,享有的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合伙債務追償權是指清償了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的權利。
先行賠付:
所謂先行賠付,就是當經營者不在的時候,消費者可以向市場主辦單位提出賠償,然后再由市場主辦單位對經營者進行追償。只要消費者的理由是正當而且充分的,市場主辦單位就應站在消費者一邊,即使經營者在的時候,但如果不能實現賠償的話,市場主辦單位應該想盡各種辦法,要求經營者予以賠償,實在不賠償的時候,主辦單位有義務保護消費者權益,滿足消費者的索賠要求。
注意事項:
擔保人行使追償權需要以實際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特指無效擔保)為前提。
由此可見,追償權屬于未來可行使的權利,其行使受一定條件制約,也可以稱之為附條件的權利。擔保人的追償權行使范圍以擔保人實際承擔的擔保責任或賠償責任為限,所以,追償權的權利范圍在擔保人實際承擔責任前為不確定,并僅在實際承擔責任時確定。但也有例外,當債務人進人破產程序后,擔保人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
擔保人在實際承擔責任前,即可以以未來應承擔的責任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不以是否已實際承擔責任為條件。擔保人對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與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條件相同,反擔保人對擔保人實際承擔的債務承擔反擔保責任。但承擔賠償責任的無效擔保人對反擔保人行使追償權,需要以反擔保人有過錯為條件,僅憑無效擔保人已為債務人實際承擔債務這一事實還不足以要求反擔保人承擔反擔保責任。
因此,司法實務中,在擔保責任追償的情況下,適用追償權糾紛案由時,既要注意本案由只適用于當事人單獨就追償權提起訴訟的情形,同時還應當審查原告是否履行了擔保責任或具備提起追償權之訴的法定條件。
在合伙債務追償的情況下,適用追償權糾紛案由注意與合伙協議糾紛案由、聯營合同糾紛案由及合伙企業糾紛案由的區別。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合伙債務追償發生的糾紛與合伙協議糾紛、聯營合同糾紛的區別。合伙協議糾紛和聯營合同糾紛是當事人對整個合伙協議或聯營合同在簽訂、履行、變更、終止時發生的糾紛,合伙債務追償的糾紛是僅就追償權問題的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擔保人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擔保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撤消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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