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什么
法律分析:擔保人可不承擔責任的情況: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過保證期間而免責;
6、債務或擔保超過訴訟時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7、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以新貸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意外,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四百零九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是,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四百三十五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權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是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給人擔保怎樣免責協議
擔保人免責有幾種情形:
1、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的;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債務履行方式與期限未經保證人同意的;
3、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經仲裁或訴訟主張權利的;
4、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
5、債權人債務人欺騙保證人的,保證人在受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違背真實意愿提供保證的;
6、主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7、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抗辯事由,擔保人可以適用;
8、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9、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給別人擔保是什么意思?
1、為別人擔保就是以個人信譽或者資金提供保證,當被擔保人 無法履行合同 時,擔保人要 承擔保證責任 ;
2、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擔保責任分為一般擔保和 連帶責任擔保 ,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連帶擔保責任 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綜上所述,擔保人不擔責的協議應約定,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的履行期限;保證方式、時間、范圍;免責的具體情形;免責條款的效力等內容。
【法律依據】: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
融資性擔保公司經監管部門批準,可以兼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一)訴訟保全擔保。
(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履約擔保業務。
(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咨詢、財務顧問等中介服務。
(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擔保人免責協議具體有幾種情形
1.根據《 民法典 》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 證人 免除保證責任的情形: (1)因 保證合同 無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責; (2)因主合同內容變更而免責; (3)保證責任因保證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證責任因主 合同當事人 雙方或與第三方共同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5)因超過保證期限而免責; (6)保證合同因主合同當事人單方所實施的行為不適而免除。 2.根據《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責任免除的例外情形: (1)政策性破產企業 債務 被核銷并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最高額保證中,單筆交易的效力不影響最高額保證 合同的效力 ; (3)商業銀行在貸后檢查報告中作出不符合涉案貸款實際使用情況的描述不必然導致保證人保證責任的免除; (4)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需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人變更必須經 債權人 同意,債權人未與原保證人形成合意不能免除保證責任; (6)保證人所作保證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響不涉及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亦不影響保證合同效力; (7)超過保證期間,保證人承諾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不免責。 《民法典》第391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 債務人 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 擔保人 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擔保人免責的幾種情形
1、超出了保證責任期限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2、存在中規定的免責情形的。
3、在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對主合同進行變更。
4、沒有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就擅自轉讓了債務的。
5、提供保證的主合同無效,保證人也不用承擔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務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保證責任的內容包括代為履行和承擔賠償責任兩種,具體應由當事人約定。什么是代為履行代為履行即雙方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其履行。只有在保證人履行不能時,才可以承擔賠償責任替代債務的實際履行。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拓展資料:債務人破產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在超出了保證責任期限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在沒有經過保證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對主合同進行變更等情況下擔保人免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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