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申報債權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滿足的條件是,債權人需要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以及提交有關的證據給法院;并且需要在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及時申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
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第四十七條
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第四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破產債權申報要求范圍是什么啊?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雖有財產擔保但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雖然有財產擔保,但擔保物的價款低于債權額,其未能受償的債權等。
在破產案件受理時,破產債權人對破產人同時負有債務的,不論其債權同所負債務種類是否相同,也不論其債權是否已經到清償期。
破產債權人均有權不依破產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產債權與所負債務進行抵消。
《破產法》第四十九條 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并提交有關證據。申報的債權是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
第五十條 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第五十一條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申報債權。但是,債權人已經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 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合同的,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四條 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被裁定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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