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們所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不得超過9人。可以看出,債權人委員會的組成為:
(1)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此處債權人代表一般應符合的條件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能夠代表債權人整體利益。
(2)一名債務人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設置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債務人職工在破產程序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規定,債權人委員會的職權為:
(1)監督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債權人委員會作為債權人會議的代表,有必要對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和處分進行有效的監督。因為管理人是否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了有效的管理和適當的處分,將直接影響到債務人財產總額的增減以及后續的財產分配。
(2)監督破產財產分配。
(3)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4)債權人會議委托的其他職權。《企業破產法》規定,在債權人會議中可以設置債權人委員會,建立了各國破產法中均存在的破產監督人制度。債權人委員會是遵循債權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債權人會議監督管理人行為以及破產程序的合法、公正進行,處理破產程序中的有關事項的常設監督機構。在破產程序中設立債權人委員會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助于保護全體債權人的,保障債權人會議職能的有效執行,并在債權人會議閉會期間對破產程序進行日常必要的監督。債權人委員會為破產程序中的選任機關,由債權人會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設置。債權人委員會中的債權人代表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罷免。此外,債權人委員會中還應當有一名債務人企業的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為便于決定事項、開展工作,債權人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原則上應為奇數,最多不得超過9人。出任債權人委員會成員應當經人民法院書面認可。
債權人會議是全體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進行權利自治的臨時機構。其權利范圍和行使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規定,主要是決議職能和監督職能。債權人會議是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一個重要的環節。是“實現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權的機構”。債權人會議的制度構建和運作方式以及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設定等均應圍繞此一定性展開。為便于充分實現債權人的破產程序參與權,應當承認和強化債權人會議的聽取報告權、選任常設的監督機構權、決定營業的繼續和停止、指示破產財產的管理方法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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