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活動。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機關需要對申請人提出的復議請求進行審查,并在一定的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這個期限就是行政復議期限。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限原則上為60日,自復議機關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經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復議期限,但是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也就是說,行政復議期限最長不會超過90日。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復議期限是一個法定期限,復議機關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如果復議機關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或者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行政復議期限最長不超過60天。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適當延長復議期限,最長不會超過90日。
行政復議申請后六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決定,我國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60天。
我們國家規定的一般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受理期限是60天,也就是說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的申請的60日內,必須要做出一個準予或者不準予的一個行政決定,如果不做出決定,那么就是違反了程序的規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60天。
我們國家規定的一般的行政復議案件,行政復議受理期限是60天,也就是說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的申請的60日內,必須要做出一個準予或者不準予的一個行政決定,如果不做出決定,那么就是違反了程序的規定。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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