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糾紛 處理方式有以下幾種: 第一、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 無能力償還 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 第二、調解法。 可向所在地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 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第三、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于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 解決債務糾紛 ,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第四、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 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第五、 申請支付令 法。 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 債權債務關系 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第六、申請先予執行法。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法律客觀:如何處理債權債務糾紛:一、非訴訟程序(一)非訴訟程序的理論和有關法律規定非訴訟程序非訟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即為典型的非訟程序。所謂督促程序是債務人給付以金錢、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務而采用的一種特殊程序。我國民訴法設專章規定了督促程序。依該章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并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法定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非訴程序的特點及適用的法定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5條規定,非訟程序有如下特點及法定要件:第一,適用范圍特定,請求給付的必須是金錢或票據(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債券等有價證券。非訴程序的目的在于取得執行名義,即有效支付令,以實現執行的內容,所以給付請求須具有法律關系明確并能強制執行的特點,這也與非訴程序簡便、迅捷處理案件、保護債權的宗旨相吻合。第二,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即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并且數額確定,載明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根據。也就是說,依據有效的合同等證據可以確定請求給付的理由和具體數額。這是非訴程序適用的實質要件,包括三層意思:1、給付期限屆至,債務人負有履行給付的義務;2、數額必須確定;3、有事實理由和依據,至于事實理由是否確鑿可信,是否有法定證明力以及會否引起爭議,均不影響非訟程序的適用和支付令的申請。第三,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以保證非訴程序的順利實行和最終目標的實現。第四,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非訴程序的目的在于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如果支付令的內容不能送達債務人并為債務人所了解,程序就難以進行。二、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手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手續是:1.債權人應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是指債務人住所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或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基層人民法院。2.債權人應以書面形式申請支付令、申請書應當寫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姓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與職務、住所等基本情況;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類別、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處理債務欠款糾紛的辦法:當事人可以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依法申請仲裁;如果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分析】:一、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二、調解法。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三、仲裁法。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
四、訴訟法。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五、申請支付令法。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六、申請先于執行法。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決以前,為解決原告當前的生活等困難,先向被告執行一定財物的臨時措施。
七、申請強制執行公證法。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議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
八、代位追償法。所謂債權人的代位追償權,通俗地說就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 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法律分析:債務糾紛處理方法有:
1、和解。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簽訂還款協議;
2、調解。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
4、訴訟。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5、申請支付令。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可以由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