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他人債務擔保的法律風險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替他人債務擔保的法律風險為如果對方無力還款,擔保人有責任和義務代為償還該欠款,且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擔保人再次貸款時會受到一定的貸款條件和最高貸款金額的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為他人擔保要注意什么
為他人擔保要注意以下4點:
1、簽訂抵押合同的抵押人與不動產權利人應一致。
2、辦理抵押的登記、保險費用應明確約定由誰承擔。
3、抵押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應要求公司法人提供公司章程。
4、明確約定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清償所擔保的債務,抵押人是否仍需要承擔補足責任。
很多人在做抵押和借債的時候是需要擔保人的。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當我們為他人做擔保,抵押或者債務等,如果債務人不能如期還款,擔保人一般會承擔擔保責任,擔保責任分為兩種,一種是一般擔保,一種是連帶責任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在債務人通過訴 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任何一方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有無能力的限制。
一、當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擔保人的責任范圍包括哪些?具體的保證責任該如何確定?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合同有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保證責任范圍,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確定。
二、擔保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嗎?
1、在一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
2、在司法實踐中,擔保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仍然可能產生擔保的效力。
3、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擔保條款,或者合同的落款處有擔保人的簽字納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擔保人認可的書面方式。
三、擔保人的擔保期限有沒有規定
1、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3、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所以做擔保人是要承擔風險的,一定要注意上文中的那四點,并且要慎重決定是否做這個債務人的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給別人做擔保有什么風險?
1、被控告。如果借款人違約還款,出借人就會控告保證人。不過,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后果是不一致的。在一般保證中,出借人找借款人還款未果的,經過訴訟或是仲裁后還是不還的,并且經過法院執行后確定無力還款的,那么出借人即可轉而找保證人還錢。而連帶保證的責任較重,借款人到期不還款的,出借人既可以找借款人還錢,也可以直接找保證人還錢,并且不管是追償還是控告都沒有先后之分。2、被宣判破產。如果保證人的債務超過自己的償債能力,那么就有可能跟著債務人一樣被宣判破產。不過,保證人被追償后,可以接著找債務人還款。如果債務人不肯積極還款的,照樣是可以去法院起訴追償的。
一;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受于羅馬法的物的擔保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類。其中,抵押權的客體包括三類,分別是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押權的客體包括兩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一類,即動產。
二;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設立屬于意定,需要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且無需移轉標的物的占有。金錢擔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貨幣作擔保,其設立亦屬于意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擔保法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擔保法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并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
為他人提供擔保需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法律主觀:
一、為他人作擔保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不要人情擔保
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二)不要行政命令擔保
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三)不要賄賂擔保
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后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后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四)不要無知擔保
有些人對被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不做審查,對擔保范圍、責任期限、責任方式也沒明確約定,便盲目在擔保合同上蓋章,還說什么“反正自己貸款自己還,我只不過蓋個章辦個手續而已”,等到出了問題,才如夢方醒。
(五)不要無效擔保
我國《民法典》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才有資格做擔保人,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不能作為擔保人。如果由這些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作擔保,會因不合主體資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這點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應多加注意。
二、替他人債務擔保的法律風險都有哪些
替他人債務擔保的法律風險為如果對方無力還款,擔保人有責任和義務代為償還該欠款,且在貸款未還清之前,擔保人再次貸款時會受到一定的貸款條件和最高貸款金額的限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 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擔保人用房產證作為擔保可行嗎
擔保人用房產證作為擔保是可行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以及 建設用地使用權 、生產設備等都可以作為擔保,但是擔保人提供的擔保必須是其有權處分的財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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