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 債權轉讓 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債權轉讓根據(jù)主體的不同會產生不一樣的法律后果。具體如下: 1、對受讓人而言 債權人 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對 債務人 而言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且債務人對原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同時債務人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3、對原債權人而言 從原來的 債權債務 中退出,對債務人不享有權利,但,債權人 轉讓合同 權利后,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為第三人。 相關知識:常見的幾種債權轉讓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yè)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 債務重組 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xié)議或者其他途徑協(xié)商債權轉讓的行為。發(fā)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fā)生交易行為。重組后發(fā)生的交易僅僅是執(zhí)行重組的結果,比如以非貨幣性資產償還 債務 等。 3、非貨幣型 企業(yè)進行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易中,含有部分應收款項,此時,應當計算應收賬款占非貨幣性資產的比例,以便確認是非貨幣性交易還是貨幣性交易。 4、有負債型 轉讓應收賬款時,轉讓方對未來應收賬款的實現(xiàn)與否負有 連帶責任 的轉讓行為。比如,用應收賬款作 抵押 而進行的融資,表面上應收賬款轉讓給了貸款方,但是應收款項到期是否能夠收回,在融資時是不確定的,所以對于轉讓方而言,是一項或有負債。 綜上所述,債權實際上是公民擁有的某種預期財產,但是當債權人對其他人產生了新的債務時,這種預期的財產也是可以進行合法地轉讓后成為用來清償?shù)膫鶆盏模且驗橹黧w身份因為轉讓行為而發(fā)生變化后容易發(fā)生償還對象方面的糾紛。
債權轉讓后管轄權一并轉讓嗎
債權轉讓后管轄權不會一并轉讓。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轄權。如果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債權轉讓后,原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法院只對原當事人有效。受讓人和第三人需要重新協(xié)商約定管轄權,以確保訴訟時選擇適當?shù)姆ㄔ骸_@是因為債權轉讓是一種權利的轉移,而非管轄權的轉移。受讓人和第三人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重新協(xié)商約定管轄權,以便在可能發(fā)生爭議時能夠選擇合適的法院進行解決。
如何確定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
1、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
2、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jù)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4、這樣規(guī)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審查確定管轄案件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
5、、協(xié)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xié)議約定。
6、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xié)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xiàn)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xié)議管轄的原則。
民間借貸債權轉讓后的管轄權
法律分析: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關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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