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損失還是果實?基于不同的情況,其性質會有不同的認定,不同的性質關系到違約金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比如逾期支付資金的利息不屬于孳息,屬于資金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經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增加”,守約方認為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其損失的,可以請求增加違約金。但基于同一違約行為,即逾期付款,其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利息損失。
在作者處理的許多銷售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雙方在合同中就逾期付款利息和違約賠償金達成了一致。因為兩者都是同一事項的違約責任,法院最終只支持逾期利息,而不同時支持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那么違約金作為當事人事先約定的金錢或者其他財產,應當在一方違約時支付給對方。其數額的確定與違約造成的損失密切相關,既包括當事人遭受的資金占用等實際損失,也包括可預見的收益。
如果合同不能履行,買方應對其占用賣方資金造成的損失向賣方承擔責任。根據資金占用造成損失的特點,賠償金額按利息計算。
違約金的性質既是補償性的,也是補償性的。守約方不能證明除利息損失外還有其他損失,且違約金能夠彌補利息損失的,當事人主張另行賠償利息損失的,不予支持。
首先,案例陳述
1.基于滯納金產生利息和違約金,只支持利息損失。
泰洋公司因星愛西寧分公司遲付貨款而主張資金占用費,也駁回《購銷合同》,主張取消違約金。
由于資金占用費和解除合同違約金均為興愛西寧分公司逾期支付貨款的同一行為所致,且逾期付款的損失主要表現為利息損失,故一、二審判決支持了泰陽公司按年利率24%計算逾期履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未能支持其主張的解除合同違約金, 足以彌補星愛西寧分公司逾期付款造成的損失,符合本案實際情況,并無不當。
2.支持違約金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3倍。
對于鐘健公司主張的2950萬元違約金,洪杰公司主張合同約定的貨款未交付部分的10%過高,鐘健公司應當舉證航新公司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是在疫情期間簽訂的,有關各方對市場風險應有預期判斷。鐘健公司在合同簽訂前已支付航新公司1億元,航新公司自始至終未按合同約定交付任何貨物,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目前,鐘健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主張的違約金明顯過高。一審法院將違約金調整為4000萬元為基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三倍,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實際歸還日止,計算至6000萬元為基數,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三倍,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
3.逾期付款產生利息和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利率的三倍支付。
關于市屬醫院逾期支付貨款的違約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考慮合同的履行、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預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在這種情況下,市醫院逾期支付給普藥造成的損失主要是資金利息損失。合同中約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按逾期付款每日3 的標準,明顯過高。一審法院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及雙方意見,依法對違約金調整為:自逾期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三倍支付違約金,直至實際結清之日。
4.民間借貸利率上限不能作為調整違約金上限的依據。逾期違約金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3倍計算。
本案中,雙方約定的逾期違約金計算方法為交房日的1,明顯過高。嘉潤公司、格林公司有權提出減少違約金,并承擔舉證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考慮到嘉潤公司、格林公司未盡到違約金是否過高的舉證責任,且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功能,綜合本案涉及違約金計算基數大、違約時間長等因素,在嘉潤公司實際可退還的50174241.61元的基礎上,按照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年利率24%)調整違約金,體現了對守約人誠信行為的司法保護。
但本案屬于買賣合同糾紛,而非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法院未作區分,直接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年利率24%)作為調整違約金的依據是不當的。本院予以糾正。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所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過分高于所造成的損失”。本院以嘉潤公司應返還的50,174,241.61元為基數,參照當時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年利率4.75%)的1.3倍,自2016年7月27日起計算。
計算至2020年7月27日止,4年資金占有期間的利息共計12393037.68元(50174241.61元x4.75%/年x1.3x4年),作為嘉潤公司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數額予以調整。從以上論述及案例結果可知,司法實踐中,對于買賣合同的買方逾期付款,賣方是否可同時主張違約金和逾期付款利息均無定論,但違約金只有約定才能適用毋庸置疑,且上述案例中均傾向于如違約金約定過低的,依法調整或將違約金與逾期付款利息合并計算至相對合理。
雖兩者同時主張不盡然完全獲得支持,但相關判例觀點也為守約方向違約方充分主張權利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依據。
二、買賣合同糾紛中逾期利息的性質認定問題
1、如何主張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筆者在承辦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會根據案件事實等具體情況設計如下訴訟請求,為維護當事人的權益,通常按照最高標準主張逾期付款利率:
①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②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
③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根據前述利率標準進行選擇主張,通常會獲得法院的全部支持,但有時法院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為了衡平各方利益而對出賣人主張適用的利率標準進行調整。
2、逾期利息起算日計算問題
三、司法實踐中違約金比例該如何調整
1、買賣合同中違約金調整問題的基本原則
(1)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院一般情況下不主動調整違約金;
(2)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綜合考量是否調整違約金及調整幅度。
2、司法實踐中常見涉及買賣合同違約金調整的爭議問題
(1)對違約金調整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一般應由主張調整違約金的一方提出違約金不適當的初步證據,法院在認為對該初步證據可以認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守約方舉證證有其因對方違約而給其造成損失的數額,對違約金與守約方因對方違約遭受損失的高低進行比較后,作為是否調整違約金的考量標準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明顯存在損失,但守約方對該損失的確切數額難以證明情況下,法院通常以酌定方式確定該損失數額與違約金的關系,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是否調整違約金,而不應以守約方無法證明該損失的確切數額否定損失的存在。
(2)在司法實踐中,如爭議雙方關于違約金30%比例的約定不是認定違約金過高而應調整的絕對標準,是否調整及調整幅度的確定應當注意綜合考量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29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因素,而不應當機械按照30%的標準決定調整與否及其幅度。
四、違約金及利息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的適用
關于違約金和資金占用費即利息能否同時得到支持,關鍵取決于法官對違約金性質的認識。
若認定違約金屬于懲罰性違約金,則利息或資金占用費損失屬于損害賠償責任的內容,此種情況下,違約金和資金占用費理應同時予以支持;若認定為補償性違約金或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兼具懲罰性和補償性,則同時主張資金占用費損失屬于重復計算,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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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逾期違約金與逾期利息(逾期損失)問題相關問答:合同糾紛中,逾期利息與逾期付款違約金可同時主張嗎?
可以!
在合同糾紛中,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
逾期利息是在借貸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不歸還借款,繼續占用借款。而應支出的超期罰息。但實際上逾期利息仍是因借款合同產生的孳息。即使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逾期利息,在借款人逾期還款后,出借人仍然可以主張逾期利息。
而違約金,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違約金的主張要求必須在借款合同中約定了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相關條款,如無約定,則無法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
兩者的性質和作用都不同,在適用上也不存在沖突,所以完全可以同時主張。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不管如何約定逾期利息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其相加不能超過24%的年利率,如果超過,即使雙方當事人有約定,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如果碰到有用逾期付款違約金來試圖達到“高利貸”效果的,不用擔心,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法律分析:違約金和利息可以同時主張。既有違約金又有逾期利息的情況下是可以同時主張的,因為逾期利息和違約金之間并不沖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可以同時主張違約金和利息。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可知,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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