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復起訴的認定
在進行訴訟行為的時候有一種情況是重復起訴,重復起訴也就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重復起訴,那么重復起訴的認定有什么規定?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重復起訴的認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一)“當事人”的范圍 1、通常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 2、訴訟參加人; 3、訴訟擔當人,即代他人進行訴訟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人、民訴法中的訴訟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義 1、當事人是否相同與當事人在兩訴中的地位無關,只要是在上述當事人的范圍內,即可以拋開訴訟地位直接進行比對。 2、“相同”不僅僅指當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前訴的當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后訴的當事人之中。 【例如】前訴為實際股東提起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原告為實際股東,被告為公司,第三人為名義股東;后訴為名義股東提起的確認委托持股協議無效糾紛,原告為名義股東,被告為實際股東。應當認為,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一)“訴訟標的”的含義 1、實體法說,包括舊實體法說(法律關系說)和新實體法說(法律事實說); 2、訴訟法說(新訴訟標的理論),包括一分肢說和二分肢說; 3、訴訟標的相對說。 我國當前的通說與實踐做法:舊實體法說,即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 (二)“相同”的含義 1、后訴與前訴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一致; 2、后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前訴的先決問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一)“相同”的含義 1、后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訴訴訟請求的諸項之中; 2、后訴的訴訟請求蘊含在前訴的訴訟請求之中; 3、后訴的訴訟請求包含在前訴的先決問題之中。 (二)“否定”的含義 1、后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或前訴所包含的某項訴訟請求完全相反; 2、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蘊含的訴訟請求; 【例如】給付支付可以吸收確認之訴,前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后訴被告起訴要求確認合同未解除。應當認為,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3、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先決問題; 【例如】前訴在繼承糾紛中需確認了婚姻關系成立,后訴要求確認婚姻關系不成立。應當認為,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4、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基本事實。 【例如】前訴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承擔合同解除后的違約責任,法院生效判決認定被告不構成違約。后訴原告又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經審委會討論后認為:前訴已認定被告不構成違約,原告又以該事實理由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構成重復起訴,應予駁回。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前訴裁判結果”的理解,可以包括“前訴可能作出的裁判結果”、“前訴未生效判決作出的裁判結果”和“前訴已生效判決作出的裁判結果”。對于前兩種情形,僅要求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可能作出的裁判結果”;對于后兩種情形,至少要求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未生效判決作出的裁判結果”,否則可能構成“中止審理”的情形。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如下: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重復起訴的認定
法律分析:1、重復起訴的認定標準為: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后訴實質否定前訴結果。
2、當事人相同并非指兩訴原被告完全一致,當事人人數增加,但增加的當事人訴訟地位與原當事人一方一致的,屬于當事人實質相同。
3、訴訟標的指原告在訴訟上所為一定具體實體法之權利主張,要結合起訴狀全文進行實質判斷。
4、訴訟請求是否相同的識別要根據兩案依據的基礎事實和法律關系進行判斷,而不能僅簡單的以訴訟請求表述是否相同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中重復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如何理解?請詳細解答,謝謝!行政訴訟中重復起訴的條件是: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重復起訴的情形有: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經人民法院告知變更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又變更被告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與同一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多人中,已有一人或幾人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正在審理中或者已經人民法院作出實體判決,其他人又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原告已申請撤回起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二次針對同一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當行政復議為選擇程序,特別法規定的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短于申請復議的期限時,原告對某一行政行為的起訴因超過法定期限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后,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當事人不服,又針對原行政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認定為重復起訴。行政訴訟適用的是有限的不告不理原則,其決定了人民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審查圍繞著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各個方面進行全面審查。無論是否為同一訴訟請求和同一事實理由,均不影響人民依職權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此作出相應裁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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