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可以約定一方任意解除嗎
一、合同當事人能否約定任意解除權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能在一份設立權利義務的的合同中,同時約定任意一方可不附任何條件的解除合同,這有違訂立合同的根本目的。
訂立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具有明確的訂立目的性,《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即民事主體訂立合同,是為了追求預期的目的,即在當事人之間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產生是指在當事人之間形成某種法律關系,從而具體的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系在內容上發生變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消滅或終止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有的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允許當事人在合同中隨意約定任意解除權,那么交易的可靠性,穩定性將無從談起,訂立合同的初衷將不復存在,必將對經濟秩序造成毀滅性地打擊。二、行使任意解除權的情形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權應由法律明確規定,當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約定。 一般認為《合同法》第232條不定期租賃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第268條承攬合同規定了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權;第308條貨運合同規定了托運人的任意解除權;第410條委托合同規定了雙方的任意解除權。需要明確的是,任意解除權只能是法定的。 合同當事人不能約定任意解除權,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點擊這兒 #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合同糾紛律師#
勞動合同可以任意解除嗎
勞動合同不可以任意解除。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簽訂后一方可以解除嗎
合同單方面可以解除。
合同單方面可以解除說明:
1、合同單方面可以解除,出現法定、約定解除條件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后即可解除合同;
2、出現解除條件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
3、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合同解除后主張違約責任說明:
1、合同解除后還能主張違約責任,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中合同解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1、債務已經履行;
2、債務相互抵銷;
3、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4、債權人免除債務;
5、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6、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7、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綜上所述,合同單方面可以解除。出現約定或者法定解除條件時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但需要告知對方解除理由。合同解除后還能主張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有其他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簽訂后一方可以解除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簽訂后想解除合同算違約嗎
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即是該當事人違約。違約的形式有很多,包括遲延履行債務、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不按約定的地點履行等。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并不必然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只有在一方違約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另一方才享有解除權。
二、法定解除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經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情形,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將使一方當事人付出代價或遭受重大損失,因此規定這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經過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將來終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定解除分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
(1)一般法定解除權
一般法定解除使用于所有的合同,構成要件較為嚴格。單方當事人行使 合同法定解除 權的情形有下列五種: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歸責于合同當事人雙方,此時雙方均享有解除權,且對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損害均不負賠償責任。
但債務人遲延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解除的,遲延履行一方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債務人遲延履行本身就具有過錯,在遲延期間發生不可抗力而導致損害,損害的發生與債務人遲延履行具有因果關系,所以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雖無正當理由但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對于預期違約的情形,債權人也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義務,或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非違約方享有解除權須具備以下的條件: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債權人實施了催告行為;催告后再合理期限內,債務人仍未履行。
此種情形僅限于履行期限與訂約目的不具有密切聯系的遲延履行,如果履行期限對合同目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債務人遲延履行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此時債權人無須經過催告就享受解除權。
(4)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違約形態有多種,包括遲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點不符合合同約定等。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可不經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項屬于兜底性條款。當以上情形都沒有出現,而法律規定其他情形合同也應該解除時,當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權。這實際是為將來法律的發展預留空間,同時防止法律規定出現漏洞。
三、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1)以通知解除合同
行使解除權應當采用通知的方式,口頭或者書面均可。解除的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發生 合同解除的效力 ,無須對方當事人同意。
(2)辦理批準、登記手續
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依法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后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在行使解除權是要注意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權利即被除斥。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解除權行使期限 ,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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