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訴抗辯權的概念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 證人 在主 合同糾紛 未經審判和仲裁,并就 債務人 財產依法 強制執行 仍然不能履行 債務 前,對 債權人 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權。 2、先訴抗辯權只適用于一般保證,對于連帶保證責任而言,由于 連帶責任保證 的性質使得債務人保證人對主債務的履行無先后次序之分,保證人與債務人屬于同一次序,保證人不享有次序利益,因而沒有先訴抗辯權。
法律客觀:根據《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分析: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并不等于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于消極的、防御性權利即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不能履行債務”指主合同糾紛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或者仲裁機構仲裁,并且法院對于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后,仍然不能清償債務。,先訴抗辯權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本法條規定的是,一般保證人喪失先訴抗辯權的三種情形。,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前提是,保證人與債權人有明確約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先訴抗辯權是在一般擔保中涉及到的。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謂“不能清償",是指對債務人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先履行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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