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三種類型
三種類型的抗辯權如下:
1、不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相互負債,有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對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有權在對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中止履行合同;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當事人應當同時履行義務,一方有權在對方未履行之前拒絕對方要求履行合同的權利;
3、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相互負債,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在履行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再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抗辯與抗辯權的區別主要在于:
1、對抗的內容不同;在是否需要當事人自行主張方面不同;
2、對抗內容不同。抗辯的對抗內容體現在:對方的權利未發生,或者對方的權利雖然曾經發生過,但已因某種事由而消滅。而抗辯權是請求權的對抗權,其對抗內容體現在:雖然對方的請求權存在,但是自己依據抗辯權享有拒絕給付的權利。是否需要當事人自行主張方面不同。訴訟中,事實抗辯無需當事人主張,法官可以主動援引。而抗辯權需要當事人自行主張,法官不可主動援引;
3、抗辯與抗辯權具有不同的法律內涵:前者有時泛指所有的防御主張,有時卻特指對請求權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所提出的異議;后者以請求權為產生和行使的前提,以對抗請求權為目標,常以“拒絕給付”為表征。
綜上所述,抗辯權的三種類型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合同法的抗辯權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而言的一種對抗權。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1、同時履行抗辯權;2、先履行抗辯權;3、不安抗辯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
抗辯權包括的類型有哪些
一、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
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一時抗辯權,又叫延緩抗辯權、延期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暫時地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效力。
二、抗辯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法定抗辯權指法律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比如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時效完成抗辯權、我國《合同法》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等。而約定抗辯權則是指當事人之間基于契約自由原則而約定的對抗請求權的權利。抗辯權依法律規定而產生,沒有任何疑問。值得研究的是,抗辯權是否可以依當事人之間約定而產生。
三、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
獨立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債權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債權請求權時,有對請求權予以抗辯的權利。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而從屬抗辯權則是指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自己必須有請求對待給付的債權,此抗辯權只是從屬于自己的債權而存在,本質上起擔保作用,因而此債權一旦消滅,則其抗辯權也隨即消滅。比如同時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是。從屬抗辯權只是就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而言具有從屬性,但就另一方的債權而言則沒有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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