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
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一、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是:
(一)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申請財產保全時,法院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與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數額基本相當。
二、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怎么支付?
財產保全擔保就是申請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如果因保全錯誤為被申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申請人或擔保人應予賠償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相應的把財產保全擔保分為訴前保全擔保和訴訟保全擔保。在提供擔保方面,訴前保全與訴訟保全有所不同,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訴訟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也就是說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提供擔保的情形存在,當然如果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申請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業依法駁回其申請。財產保全擔保方式一般為現金或實物抵押。
(一)采用現金抵押的方式支付的擔保費用標準是:經一次審理程序為一個收費單位,訂立相應的收費標準,如需進行二審另行收取相應的擔保費用。一審擔保費為申請保全標的1.3~2%。二審按一審的收費標準的80%另行收取。
(二)擔保限額:擔保的限額為:標的額20萬元以上。
以上就是律師對于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的介紹。財產保全是需要擔保費用的,擔保的費用是根據財產的金額來規定的。您了解了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財產保全費用怎么計算
財產保全費用需要根據實際的財產數額來計算,比如對于財產數額在1000元以下的,按每件來計算,每件收取30元,財產數額在1000元至10萬元的,需要交納財產數額的1%,財產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需要收取0.5%的財產數額,但我國又規定了全部的財產保全費用不能超過5000元。
一、財產保全費用怎么計算 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但你要提供你訴訟標的同樣額度的擔保。 訴訟財產保全費用如下: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保全措施;”該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
二、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多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因此,由上可知,財產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后,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三、財產保全擔保范圍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擔保范圍首先由當事人約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范圍則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無權事先作出約定。對申請人來說,擔保的范圍應包括申請錯誤可能給被申請人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被申請人須擔保申請人在未來生效判決中可能確定的全部債權能得以實現。與擔保范圍有著密切關聯的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數額。對這一問題,有的學者認為,由于在保全過程中,有關的財產通常情況下不是申請人控制的,因此即使申請錯誤導致被申請人的損失,該損失不可能大到被保全財產的數額的程度,因此擔保的數額達到足以賠償保全錯誤可能造成的損失的程度就可以了。 以上是整理的財產保全費用怎么計算、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多久、財產保全擔保范圍的內容。
財產保全費收費標準
財產保全的收費標準是根據金額來定的,不超過一千元的財產金額收費標準為每件三十元,一千至十萬元的財產今晚,則按照百分之一繳費,超過十萬元的額部分則按照百分之零點五繳費,當如果是申請保全措施的費用則不會超過五千元。
一、財產保全收費標準是什么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二、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三、財產保全的程序: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15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保全指的是當事人在起訴前或者是起訴后,為了保證在判決后能夠得到執行,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是相關的標的物,做出限制處分的強制措施,對于這種措施,一般如果涉及的金額是不超過一千元的,收費標準為每件30元。
財產保全擔保費用標準
法律分析:財產保全擔保費用的標準: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最多不超過5000元。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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