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的特點是
行政復議的特征如下: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準;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行政復議的流程有哪些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3、對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制度具有哪些特征?
1. 行政復議制度是法律救濟制度的一種,由行政復議法作出規定。
2. 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為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的重要的法律制度。
3. 行政復議是在行政系統內部由行政機關自行消除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
4. 行政復議適用行政程序,由行政復議法規定;
5. 行政復議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有力的法制保障,使其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并使受到侵害的權益得到恢復,又可以維護行政管理活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保障行政活動順暢進行,提高行政效率;
6.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就包括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http://www.lawxp.com/statute/s1573677.html
行政復議是什么意思?要遵循哪些原則?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一)行政復議的涵義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復議機關提出申請,復議機關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活動,是上級行政主體對下級行政主體進行監督的一種基本形式,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制度;
2、行政復議解決的是行政爭議,即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就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適當而發生的爭議;
3、行政復議具有行政性和準司法性。
(二)行政復議的作用和意義
行政復議制度的產生,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其作用和意義主要表現在:
1、行政復議有利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2、行政復議有利于加強行政系統的自我監督,提高行政效率。
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是指貫徹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對行政復議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準則。根據《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行政復議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進行行政復議活動,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權限,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作出處理決定。
(二)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既要審查其合法性,又要審查其合理性,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決定。
(三)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活動應盡量公開進行,以便行政復議的利害關系人及時了解有關情況,監督行政復議進行,消除誤解。
(四)及時原則
及時原則,是行政效率原則在行政復議中的具體要求,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盡快完成復議案件的審查,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五)便民原則
便民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應當盡可能為行政復議當事人,特別是為作為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人及第三人行使各項權利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保證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利用行政復議制度實現對合法權益的救濟。
(六)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的原則
這一原則包含有兩層含義:一是行政復議的審理對象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對抽象行政行為則僅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審查;二是,復議機關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七)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的原則
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其公定力仍然存在,所以,行政復議期間并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在下列情況下例外:(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八)司法審查的原則
除法律有規定的外,行政復議決定并不是對具體行政行為效力的最終裁決,仍應受到司法審判權的監督。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的特點
行政復議的特點行政復議的特點如下:
1、提出行政復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后,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相關推薦:
變更合同需要什么條件(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違約起訴期限(合同未到履行期限可以起訴嗎)
怎么補辦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丟了怎么辦)
最新行政許可監督制度(湖南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規定)
合同違約金數額怎樣計算(合同不履行的違約金怎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