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逃債”主要表現為:一、破產企業故意隱瞞財產,縮小破產財產范圍,想法設法低估破產財產價值,壓低賠償比例。在對破產財產進行估價時,一些企業只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和作價,忽略了企業的無形資產(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對無形資產不作價、不評估。在無債權人參與的情況下,有的企業甚至不按破產財產的實際價值作價,故意壓低破產財產的作價金額,使債務率超過實際負債率,形成無資產清償債務的局面。二、破產企業“惡意”破產,故意轉移財產,另立公司或劃小核算單位,搞空殼破產。在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默許和縱容下,一些企業通過改制,抽逃資產,使原單位名存實亡,債務懸空,待破產清算結束免去余債后,以原企業的有效資產為基礎再重新開張。甚至出現了企業一面靜悄悄地醞釀破產,一面又緊鑼密鼓地投資辦新廠的怪事。例如,猴王集團在申請破產前,已先后從集團剝離出11家企業。這11家企業的剝離帶走了猴王集團近21億元的資產,這種剝離大大削弱了猴王集團償還債務的能力,使債權人的利益嚴重受損。三、破產企業違法操作,隨意拔高職工安置費等優先受償費用,使企業無產可破。目前,在企業破產實踐中存在著這樣一種做法:即根據職工人數和破產企業資產狀況,首先從破產財產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數額的職工安置費。如果破產企業為其他企業所購買或接收,則將這一費用以資產形式撥付給購買者或接受者企業。實踐中有的企業清算費用驚人,有的企業一面進行破產,一面又利用清算中獲取的高額優先受償費(包括職工安置費)重新組合、入股聯營建立新的企業,以此方法甩掉巨額債務。
法律客觀:破產逃債的現象縱觀各種各樣的破產逃債現象,歸納起來大概有下列幾種情形:(一)債務人在申請企業破產前,就進行假破產、真逃債的準備。主要表現有:第一,一些企業規避現行《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5條的規定,在破產申請前6個月,就有計劃、有目的地堅壁清野,轉移企業內核,留下企業空殼,然后濫用破產制度,金蟬脫殼,逃廢債務。其方法有: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低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或是放棄自己的債權。第二,一些企業利用企業分立的形式,采取“先分后破”、“新老企業劃斷”等方法,將資產轉移到新設的企業,然后根據分立協議由老企業承擔全部債務,然后由老企業宣布破產,甩掉債務。第三,一些企業借資產重組為由將原單位全部資產和資金組成股份有限公司,使原單位名存實亡;還有一些企業借資產重組之名將原公司劃分為若干小公司,債權債務、經營管理與原來的母公司完全分立,使原公司成為“空殼”。第四,一些企業通過投資的方式轉移資產,使原來的企業僅剩下“空殼”。(二)債務人在申請破產后至被法院公告破產期間,進行逃債欺詐活動。主要表現有:第一,按現行《破產法》規定,一般破產案件從申請到破產公告,即使不包括和解整頓程序,最快也得6個月時間。債務人利用在這段時間內仍對企業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進行抽逃資金、轉移財產等破產逃債活動。破產程序每延長一天,破產財產有形、無形損耗和流失的風險就可能增大一些。第二,擅自套用國務院有關破產試點城市的優惠政策,隨意抬高職工生活安置費。職工破產安置費用從破產財產中優先償付后,大多數企業實際上已無產可破,剩下的債權幾乎得不到清償,只剩下空頭的請求權。第三,一些企業在申請破產后,采取邊破產、邊生產、邊賴債的經營方式,逃廢、懸空債務。(三)在破產欺詐案件中,不僅企業積極主動地實施,而且有的企業上級領導機關、地方政府部門甚至法院也參與到破產遮債的行列,對破產選債予以支持縱容,甚至策劃。報刊上曾報道。某市十多家企業在沒有指定人民銀行參加破產清算情況下,偷偷摸摸破產,就連最大債權人——商業銀行在企業被宣布破產后才知道企業破產的真相,致使1.78億元的貸款本金化為泡影。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助長了假破產、真逃債之風越演越烈,以致出現了債務人企業希望破產,債權人害怕破產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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