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分類包括哪些?
通常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一般擔保即借款人到期不還款時,債權人必須先通過訴訟或仲裁要求借款人還款。只有在借款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后,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擔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主要是在合同關系中,主要是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的一種行為,承諾要是債務人到期不能還債的話,則由擔保人就要承擔擔保責任。那么你知道擔保的種類包括哪些嗎?我在下文中為大家做解答。一、擔保的分類有哪些 從現有的種類看,有四種分類: 一是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證,承諾把債務的實現。物的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財產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 二是一般擔保與特殊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保證合同履行的。特殊擔保是指債務人用特定物擔保的; 三是法定擔保與約定擔保。法定擔保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約定擔保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由當事人約定的擔保; 四是本擔保與反擔保。本擔保是指擔保人為主合同提供的擔保。反擔保是指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反過來再叫債務人提供反擔保。二、債有哪些擔保方式?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擔保方式有5種,如下: 1、保證擔保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條 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抵押擔保方式。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擔保方式。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擔保方式。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擔保方式。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關于擔保的分類問題,我就為大家介紹到這里,但愿可以幫助各位解決相關問題。同時也希望這些內容對你有所幫助,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站相關債權債務律師,他們會根據您的情況,為您解決實際問題。
公司法對外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有時候可能是因為業務或者是出于其他的原因,需要為其他公司或者個人,以公司的名義進行擔保的。但是,公司對外擔保肯定是有風險的。所以,公司擔保是需要符合規定才生效的。我國公司法對外擔保的規定,就要求各公司在對外擔保的時候必須遵守。一、公司法對外擔保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1)公司章程規定的擔保決議通過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可以看出,對于擔保是由股東會議通過還是由董事會議通過,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約定。(2)法定必須由股東大會通過的擔保決議。 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也就是說,為本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的擔保,必須經過股東會議通過,而不能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來由董事會通過。 另外,“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 應當由股東大會審批的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二、公司對外擔保的條件是什么? 1、被擔保人須是擔保人依法在境內外設立、直接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不得為連續三年虧損企業,資源開發類企業除外;凈資產應為正值; 3、對擔保人的要求: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凈資產與總資產比例不低于15%; 4、債務人以自身財產為自身債務擔保無需批準; 5、擔保履約逐筆核準,履約后追償所得外匯資金結匯需經外管局逐筆核準; 6、簽訂對外擔保合同后15日內到外管局辦理登記三、公司對外擔保注意事項有哪些? 1、對外擔保金額不受被擔保人的股權投資比例限制 2、融資性擔保項下主債務資金不得以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借貸等形式調回境內使用 3、非融資行擔保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權限和金額 4、取消擔保人外匯收入要求限制 5、對外反擔保:對境外機構提供的反擔保納入對外擔保管理,為境內機構提供的反擔保不納入對外擔保管理 公司如果要對外進行擔保的話,是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的同意的,也就是說,股東大會的表決權在2/3以上通過的話,公司才可以正式對外進行擔保。另外公司法當中對于公司對外擔保的條件也作出了限制,這主要也是為了規避給公司帶來一些不必要的債務債權風險的。
擔保的三個類型
一、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證,承諾把債務的實現。物的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財產權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
二、一般擔保與特殊擔保。一般擔保是指債務人用自己的財產保證合同履行的。特殊擔保是指債務人用特定物擔保的;
三、法定擔保與約定擔保。法定擔保是指法律直接規定的擔保。約定擔保是指法律沒有規定,由當事人約定的擔保。
【拓展資料】
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受于羅馬法的物的擔保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類。其中,抵押權的客體包括三類,分別是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押權的客體包括兩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一類,即動產。
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設立屬于意定,需要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且無需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金錢擔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貨幣作擔保,其設立亦屬于意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定義:擔保,是為擔保某項債務的實現而采取的措施,該項債務是主法律關系,擔保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錢擔保。
物保,即擔保物權,它以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擔保物權制度繼受于羅馬法的物的擔保制度,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三類。其中,抵押權的客體包括三類,分別是動產、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即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土地經營權)。質押權的客體包括兩類,即動產和權利。留置權的客體只有一類,即動產。
人保,即保證,它以人的信用(信譽)作為債權實現的擔保,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其設立屬于意定,需要保證人和債權人訂立書面的保證合同且無需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金錢擔保即定金,它以特定的貨幣作擔保,其設立亦屬于意定,需要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的定金合同且需要移轉標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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