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有幾種
一、 抵押權 實現的方式有幾種 在我國,實現抵押權的實現方式一共分為三種。第一種是對 抵押 的物品進行折價,第二種就是對抵押的物品進行拍賣,第三種就是對抵押的物品進行變賣。假如對于抵押權的實現當事人和另外一方存在比較大爭議的,而不可以達成一致的意見,對于這樣的情況,抵押權人就應該通過我國的人民法院來對自己的抵押權進行 訴訟 ,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幫助自己實現抵押權。 二、實現抵押權的條件。 (1)第一個就是抵押權必須是真實有效的,并且是依舊存在的。對于那些已經被撤銷的抵押權不存在了,或者是那些已經無效的抵押權是不可以進行實現的。 (2)第二個就是在 債務人 對于 債務 的償還期限必須要達到法律上面所規定的期限時間。 (3)第三個就是 債權人 沒有收到任何來源的經濟清償,債務都是有一個最后還款日期的,如果到達了這個最后的還款日期,債權人還是沒有收到相應的債款,那么就可以說明債務人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來履行自己應該還債的義務,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延遲還債,還是因為特殊原因而拒絕還債,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就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權,目的是為了讓自己的債權得到經濟上的補償。 (4)第四個就是債務沒有如期得到償還的原因不可以是由債權人所導致的。必須是因為欠債的人的原因而導致了債務不能如期償還,債權人才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權,如果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而導致了債務不能如期償還,那么在債權人是沒有條件來行使抵押權的。 想要實現抵押權,必須要根據這四個方面來出發。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條 【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摘要:抵押是交易中最常見的擔保方式之一,抵押權是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所設定的物權。其實,交易當事人之所以設定抵押,也不過是想讓自己的債權多一層保障。這樣就能在對方違約時,通過實現抵押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抵押權是債權還是物權?下面一起來看看。抵押權的類型
抵押權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占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2、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3、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對于何種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4、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
(2)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確定,但設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限制并非債權的實際最高額;
(3)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確定的,即債權人不規定對方實際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數額;
(4)債權人只可以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額內的優先受償權;
(5)最高額抵押只需一次登記即可設置。
我國最高額抵押的適用范圍,僅適用于借款合同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
5、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又被稱為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為一體共同作為標的物來進行抵押的行為。采用此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業,可以是企業的擔保能力集中。《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可將其合法財產一并抵押。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為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點是在數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其中一個抵押權實現,其他財產上的所有抵押權均消滅。
抵押權人如何實現抵押權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某項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債權人)就可以與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1、抵押權實現的要件
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抵押權有效存在。
(2)須債務已屆清償期。
(3)須債務人未清償債務。
2、抵押權的實現方法
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三種,分別是:折價、拍賣、變賣。若當事人就實現抵押權的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的那么抵押權人應當通過訴訟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將標的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從而實現其抵押權。
3、抵押權的實現與訴訟時效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一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不同,大家特別應當注意。
4、清償債權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依照物權法第183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抵押權的實現條件是什么
1、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但對于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4、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債務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債權人的原因;有債務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
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權是債權還是物權
抵押權不屬于債權,是物權。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于債權。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
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抵押權的設立方式包括哪些
抵押權的設立方式包括哪些如下:
一、抵押權如何設立
(一)動產的抵押權的設立
1、抵押權人與債權人訂立書面合同。抵押合同成立時生效,即產生抵押權的設立的效力。
2、抵押人根據動產抵押合同約定,為債權人辦理書面抵押登記手續的,抵押登記手續完成,抵押權獲得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不動產的抵押權的設立
1、抵押人與債權人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成立時,產生債權、債務效力。此時,如果抵押人未為抵押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構成違約,債權人有權追究抵押人的違約責任。
2、抵押人為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手續的辦理,為抵押合同的履行。抵押登記手續完成,抵押權設立。
二、抵押權的實現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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