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欠條的認定與借貸關系的成立:
1、【借條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條而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2、【孤證存疑的借據】原告起訴還款的依據僅有借據且借據存在多處疑點,其訴訟請求難獲法院支持。
3、【多張借條與總條】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而最后一張借條含有“共”字等表合計意思的,可將其認定為總條性質。
4、【脅迫下的欠條】債務人主張欠條系因脅迫而出具但未能舉證證實,則其仍應負償還責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并承諾還款的,形成借貸關系,并需支付怠于還款造成的滯納金損失。
6、【轉賬憑條作為證據】債權人僅以轉賬憑條為據主張系借款并要求償還,債務人主張并非借款但未能舉證證明,則應認定轉賬憑條所記載數額的借款成立。
擴展資料:
民間借貸的關系成立是得到法律的保護,為了降低借貸之間的風險性,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有一些條條框框限定。這樣才能保證借貸者的雙層利益,借據的標準寫法是非常重要。
法律是公正正義的,為了不讓借款人(要借錢的人)無辜負債,要讓借貸關系合法成立需滿足借貸關系成立條件,借條只是構成借貸關系的形式要件,而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
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參考資料來源: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僅憑借條主張借貸關系成立的司法判定
情侶分手
戀愛期間的轉移怎么算?
小麗(化名)和蕭薔(化名)原本是情侶。在他們戀愛期間,小麗通過微信和支付寶給蕭薔轉賬4萬余元。之后,蕭薔以雙方都不合適為由分手了。小麗認為她向蕭薔轉賬是借款,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蕭薔償還4萬余元。庭審中,蕭薔不同意小麗的陳述。他說小麗的過戶是贈與,贈與已經完成,相應的財產應該屬于他。
那么,這筆錢是否應該認定為一種借貸或贈與的法律關系?
法官,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本案中,小麗以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為由,要求返還微信轉賬的4萬余元,但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具備借貸協議和借貸事實兩個要件。所謂借款協議,就是一方明確要求借款。比如雙方約定微信轉賬是借款,或者有新聞記錄和借款意向的借條,借款事實是雙方都有微信轉賬或者支付欠款的事實。現實中,因為雙方瘋狂戀愛,為了維持感情,經常會有金錢往來。但很少有情侶被要求給自己出具借條之類的借款憑證。同時,小麗也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對方的借款意愿。因此,小麗關于借款法律關系的主張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關于贈與的法律關系,可以分為無條件贈與和附條件贈與。本案中,4萬余元的微信轉賬是雙方分幾批完成的,包括有特殊意義的金額(如1314、520)和特殊節日(如情人節、生日)給對方的紅包,以及“寶貝我愛你”、“即時錢”、“加班不能陪你”等部分轉賬票據。應當認定為戀愛期間雙方之間的小額財產贈與,是維持關系的必要支出,應當認定為無條件贈與。由于贈與已完成,無需返還,故法院駁回了小麗的訴訟請求。但如果一方的金錢轉移是以結婚為條件給付的,或者是彩禮性質的,則屬于附條件贈與。雙方分手時,所附條件無法實現,可以要求退款。
簡單來說,對于夫妻之間的過戶,原告不僅需要證明過戶的事實,還需要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協議,否則很難被認定為借貸的法律關系。當然,如果轉讓不是自愿的,或者數額特別巨大,明顯超出原告經濟條件允許的范圍,則需要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判斷,不應駁回。但如果轉讓人之間沒有這種特殊的身份關系,原告在提供轉讓記錄后已經完成了初步的舉證責任,可以依據借貸關系主張權利。
微信轉賬
如何確認收款人的身份?
那么問題又來了。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記錄和微信轉賬記錄證明雙方形成借貸關系,能把錢要回來嗎?
法官介紹,微信聊天中對方主體的認定是微信聊天記錄和微信轉賬記錄能否被采信的關鍵。在民間借貸糾紛中,雙方都有通過微信進行金錢往來。在舉證過程中,需要證明微信聊天記錄中的當事人是本案當事人。只有頭像、與當事人對應的姓名或者當事人姓名上的備注都不能達到證明的目的,因為有冒名頂替的可能。
但如果被告在原告提供轉賬憑證后提出合理抗辯,并能證明該筆轉賬不是借款,則原告需要繼續證明雙方同意借款,否則將承擔未果的后果。
法官提醒
向別人借錢時,你應該小心謹慎。古語有云:施之以貸,求之以收。不要借錢,這會導致友誼的破裂。如果通過微信轉賬,在確認對方身份的前提下,一定要保留雙方約定的證據,證明轉賬的性質。一份簡單的沒有備注的微信轉賬記錄,并不能證實雙方存在借款協議,也不能讓法官有信心,因為雙方轉賬可能是因為送禮,也可能是因為現金兌換,等等。103010第668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雙方都怕訂立書面借款合同影響雙方關系,在微信轉賬時要做好筆記,保留相關證據。不要因為自己的疏忽,落得人財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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