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類型有哪些呢1、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并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于阻卻,而不是消滅。2、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3、順序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民法典第526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4、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抗辯權存在于雙務合同中,是債務人享有的基本權利。抗辯權的類型有很多,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每一種抗辯權具體成立條件也不一樣,但是都要符合雙方互相負有債務、一方債務履行出現問題等條件。抗辯權行使后,合同履行中止。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怎么解決要注意什么的責任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民法典中的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先訴抗辯權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
法律客觀: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所專屬的抗辯權,基于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中國《擔保法》于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中國《擔保法》第17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顯然屬于給付拒絕權,即狹義的抗辯權,因而它具有狹義抗辯權的共同屬性,同時因為它是保證債務中專屬于保證人的抗辯權,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屬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御性與阻卻性。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從保證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才可以對抗,如債權人并不行使請求權,保證人便不得主動對抗。所以,此項抗辯權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擊。如從債權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停止或延緩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消滅對方的請求權。所以,此項抗辯權又在于阻卻,而不在于消滅。(2)從先訴抗辯權與主債權或主債務的關系上看,它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這也可以從兩方面觀察:一是從與主債權的關系來看,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自己不必有對債權人的債權存在,僅對于債權人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是不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須自己有向對方請求對待給付之債權,其抗辯權即從屬于此債權而存在。而先訴抗辯權則無須依賴于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之債權,何況保證人根本就無此項權利。二是從與主債務的關系來看,由于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補充性,因而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可不受主債務人的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它可以獨立存在,并專屬于保證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無此項權利。所以,先訴抗辯權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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