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清償的法律規定
一、代為清償的法律規定: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代為清償債務的條件:
債務的清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進行,這就是債務的代為清償制度。鑒于債務人親自清償往往是債權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規定,因此代為清償只有在符合下述條件時才被允許:
1、依照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果債務屬于專屬型的,則不允許進行代為清償。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即使有約定,也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特別理由,債務人也沒有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或者誠實信用,對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者代為清償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4、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對于這一點,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
(1)如果是清償人的錯誤,誤以為是自己的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
(2)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僅在其超過自己未來負擔的給付義務而為清償的范圍內,才構成代為清償。
三、代為清償需要注意的問題:
1、從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考察。
由于代為清償系因第三人以為債務人的意思而為清償,所以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合同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免除義務。但在雙務合同中,須雙方的債務均獲清償,合同關系才消滅。此時除非第三人得代位債權人,否則債務人有債權證書的返還請求權。如果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代為清償時,應負受領遲延責任。對此,債務人也可主張。
2、從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考察。
如果第三人系就債務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則依清償代位制度,在其可得求償的范圍內,債權人所享有的利當然移轉于第三人。如果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約定而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代位債權人。
四、合同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合同當事人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者,名稱、姓名和住址的確定,能夠是合同固定化、特定化。
2、標的;所謂的標的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對象。確定標的物的交付能夠使合同關系產生或者消滅。
3、質量與數量;
4、價款或酬金;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
5、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五、合同的成立時間及地點
1、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新建、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定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3、承諾生效的地點未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未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圍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4、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最后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地點未合同成立的地方,但是當事人另外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債權人和第三人代位求償哪個優先
法律主觀:
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需要債權人同意,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行為應當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且該行為應當經過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同意,如果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清償債務,但是其沒有清償或者清償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代為清償的類型有哪些
法律主觀:
第三人代為履行和代為清償的區別:債務轉移時,債務人和債權人應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即使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但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人代為履行和代為清償的區別
(1)在合同債務承擔中,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且在由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的債務承擔合同中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
在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情況下,第三人只是單方面表示代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與債務人達成代其清償債務的協議,無論哪種情形,均無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
(2)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取得債務人的法律地位,成為了合同關系的當事人;
在代為清償中,第三人不過是債務履行的主體,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只是在其求償權的范圍內取得債權人的地位。
(3)當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救濟途徑不同。在債務承擔中,債務主體發生了變化,應由第三人(適用于免責的債務承擔)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適用于并存的債務承擔);
什么是第三人代物清償?
:第三人代為清償制度的“清償承擔”與并存的債務承擔有著相似之處,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把兩者混淆。其實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制度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
總結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為:如果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第三人對該債務有合法利益的,可以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當事人約定,債務性質以及法律規定只可以由債務人履行的債務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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