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的區別:1、在侵權行為的補充責任中,一般的情況是違約的一方是補充責任人,而侵權行為人是直接責任人,即終局責任人。在造成損害的問題上,侵權行為人是侵權損害的直接原因,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違約人(也是競合的侵權行為人)對于損害的發生,僅僅是沒有盡到義務而已,并不是直接的損害原因。因此,損害賠償的責任最終地應當由直接責任人即終局責任人承擔,只有在直接責任人不能全部賠償,或者不能賠償的時候,才可以請求補充責任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直接責任人有義務賠償補充責任人的全部損失。如果直接責任人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而補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即終局消滅,受害人不得向其請求賠償,直接責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償。 2、連帶責任是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應當承擔責任的形式。數個行為人由于共同過錯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損害,數個行為人構成共同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其內部,由各共同加害人按照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程度承擔適當的份額,對外承擔連帶承擔。 3、而補充責任是由于侵權行為的競合而發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不是一個責任,而是兩個責任,即一個具有直接原因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與一個具有間接原因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在后果上完全重合的時候發生的兩個責任。這兩個責任不是一個完整的責任并在其內部發生分擔的連帶責任,而是要么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要么由補充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而不是在一個責任中分成每個人的責任份額,各個承擔或者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分析:補充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共同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但對外(對債權人而言);先由第一順位的責任人承擔責任,僅在第一順位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時,才有第二順位的責任人補充承擔。連帶責任和補充清償責任依據的是責任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可以將連帶責任分為連帶責任和補充清償責任。連帶責任是指各責任人之間不分主次,任何一個人都無條件對債務(或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補充清償責任則是指連帶責任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有先后順序,只有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其他的責任人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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