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現合同糾紛時,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437條的規定,解決合同糾紛共有4種方式。一是用協商的方式.自行解決,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調解的方式,由有關部門幫助解決;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機關解決;四是用訴訟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尋求糾紛的解決。為了幫助讀者了解這4種方式,我們分別作詳細介紹。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合同簽訂之后.在履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容易產生糾紛,有了糾紛怎么辦?應當從有利于維護團結、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懷著互讓、互諒的態度,爭取在較短的時間內,通過協商求得糾紛的解決。對于合同糾紛,盡管可以用仲裁、訴訟等方法解決。但由于這樣解決不僅費時、費力、費錢財,而且也不利于團結,不利于以后的合作與往來。用協商的方式解決,程序簡便.及時迅速,有利于減輕仲裁和審判機關的壓力,節省仲裁、訴訟費用,有效地防止經濟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同時也有利于增強糾紛當事人之間的友誼,有利于貢固和加強雙方的協作關系,擴大往來,推動經濟的發展。由于這種處理方法好,在涉外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中,也相當盛行。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愿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為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分清責任是非。協商解決糾紛的基礎是分清責任是非.當事人雙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于糾紛的解決。因為,如果雙方都以為自己有理,責任在對方.則難以做到互相諒解和達成協議.第二,態度端正,堅持原則。在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于承擔各自的責任,又不能一味地遷就對方,進行無原則的和解。尤其是對在糾紛中發現的投機倒把,行賄受賄,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要進行揭發。對于違約責任的處理.只要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責任,過錯方應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過錯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以協作為名.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而中飽私囊。第三,及時解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協商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糾紛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為時,更應當及時采取其他方法解決。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 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通過第三方主持調解解決糾紛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自愿原則。自愿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糾紛發生后.是否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愿。調解不同于審判,如果糾紛當事人雙方根本不愿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那么就不能進行調解。二是指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達成。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要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相關系人的意見,在查明事實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耐心勸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人既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協議的內容有意見,則協議不能成立.調解無效。 第二,合法原則。根據合法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違背,凡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應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并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合同糾紛的調解,主要有以下3種類型: 1行政調解行政調解,是指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雙方在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自愿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對于企業單位來說,有關行政領導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是下達國家計劃并監督其執行的上級領導機關,它們一般比較熟悉本系統各企業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更容易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或計劃的要求下,具體運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說服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屬于同一業務主管部門,則解決糾紛是該業管主務部門的一項職責,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也容易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雙方分屬不同的企業主管部門,則可由雙方的業務主管部門共同出面進行調解。例如,按照 規定,國家根據需要,有權向企業下達指令性計劃。企業執行計劃,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或者根據國家規定,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訂貨合同。對于這種因執行計劃而發生的合同糾紛,由業務主管部門出面調解,說明計劃的變更情況等,對方當事人能夠比較容易接受,也比較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同時應當注意合同糾紛經業務主管部門調解的,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要采用書而形式寫成調解書作為解決糾紛的依據。 2仲裁調解仲裁解決,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發生糾紛時,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先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在仲裁機構主持下,根據自愿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達成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根據我國 的有關規定,由仲裁機構主持調解形成的調解協議書、與仲裁機構所作的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果不執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方執行.對方拒不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照生效的調解協議書強制其執行。 3法院調解法院調解,又稱為訴訟中的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合同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后,在審理中,法院首先要進行調解。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是人民法院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方法。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人民法院據此制作的調解書,與判決具有同等效力。調解書只要送達雙方當事人,便產生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執行,如不執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請,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 的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調解達不成協議或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判決,不應久調不決。三、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愿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 司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根據我回 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般僅限于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相聯系的財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于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就一國范圍內的經濟貿易仲裁來說,大致有以下3種類型: (1)民間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發生經濟糾紛地,由雙方選擇約定的仲裁人或數人進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決定,對當事人來說,同法院的判決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方可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決定,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社會團體仲裁。即當事人的雙方約定,對于現在或者將來發生的一定經濟糾紛。由社會團體內所設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種仲裁裁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廣義上的民間仲裁,包括這種仲裁在內; (3)國家行政機關仲裁,即對國家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由國家行政機關設置一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不由司法機關進行審判。 合同仲裁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合同仲裁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一種方法,體現了仲裁的“意思自治”的性質.即合同糾紛發生后,是否通過仲裁解決,完全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決定.不得實行強制。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求仲裁,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雙方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則不能進行仲裁;另外,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項,也都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在仲裁協議中自主選擇決定。第二,合同糾紛仲裁中,第三者的裁斷具有約束力,能夠最終解決爭議。雖然合同糾紛的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主約定提交的.但是仲裁裁決一經作出,法律即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合同糾紛經濟仲裁作出裁決后,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對方當事人則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第三.合同糾紛的仲裁,方便、簡單、及時、低廉。首先,我國合同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仲裁機構作出的一次性裁決,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雙方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都必須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因為,既然當事人自主、自愿協議選擇仲裁來解決合同糾紛,就意味著當事人對于仲裁機構和裁決的信任,就應當服從并積極履行仲裁裁決。其次,仲裁可以簡化訴訟活動的一系列復雜程序和階段.例如起訴、受理、調查取證、調解、開庭審理、當事人的雙方進行辯論及提起上訴等程序上的規定,這些往往是要花費數月或更長的時間,加重當事人的負擔。再次,合同糾紛仲裁的收費也比較低。所以它和訴訟相比,具有方便、簡單、及時、低廉的特點。合同糾紛當事人雙方通過仲裁解決糾紛時,應當遵守一定的原則。根據我國的仲裁實踐以及我國仲裁法和涉外常設仲裁機構的有關規定.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后.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則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所謂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系的總和。 它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與其他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相比,訴訟是最有效的一種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為訴訟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進行審理裁判,最具有權威化性;其次、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以國家強制力保證裁判的執行。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當出現合同糾紛時,我們應該如何處理”的內容,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法,讀者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如果讀者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可以上。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問題# 點擊這兒 #進行查看!若需幫助可#咨詢合同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