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構成要件有:一方面取得財產上的利益;他方受有損失;取得利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系;沒有法律上的依據等。不當得利是我國債發生的一種情形,其主要原因就是因為一方當事人取得利益,卻導致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且這種損失是具有因果關系的。
沒有法律上的依據,是指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可見沒有法律的依據,是對于獲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權力或財產也無合法依據。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權是合法依據的,但他取得的該項利益卻無法律上的依據,因此,應按不當得利制度返還該項利益。
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據,即使相對人受有損失,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如贈與。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即包括取得利益時沒有依據,也包括利益取得時有依據,爾后該依據消滅。如果買賣被撤銷,一方從對方獲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
法律分析:構成不當得利的條件有:1.一方獲得利益,包括財產積極增加與財產消極增加。2. 他方受有損失。3. 獲得利益與受有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 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原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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