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內效力,即債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轉讓合同的效力。對債權人與受讓人而言,債權轉讓的實現意味著債權讓與人退出了原債權債務關系,其在原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權利義務由受讓人承擔。
2、對外效力,即債權與對債務或第三人產生的效力。在達成轉讓協議后,并且通知債務人后,對債務人而言就確定了債權的歸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公司債權轉讓只要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的,那么對于債權人、第三人、債務人等當事人都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一、公司債權轉讓有什么效力1、債權轉讓協議的對內效力債權轉讓協議是債權人與第三人簽署的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對雙方有約束力。2、債權轉讓協議的對外效力債權轉讓協議要對債務人產生效力,需要將債權轉讓協議及時通知債務人。否則,債權轉讓協議對債務人沒有效力,債務人對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的,仍然有效。二、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征1、債權讓與具有非要式性。債權人與第三人就讓與債權意思表示一致,債權讓與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以外,無須履行特別的合同的形式,債權讓與合同是否作成書面形式,不影響其效力。對已經作成債權證書的債權進行讓與,雖須交付債權證書,但該行為屬于履行附隨義務而非債權讓與的成立要件。2、債權讓與具有無因性。債權讓與是基于各種原因而產生,可能基于買賣、贈與,也可能是代物清償,但不論其原因為何及其有效與否,對債權讓與合同的效力并無直接影響。這就是債權讓與的無因性。該無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流轉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讓人的利益。3、債權讓與是處分行為。債權讓與是將債權作為一項財產進行處分,所以要求讓與人就債權必須具有處分權限和處分能力。無處分權人讓與他人債權除非經債權人追認,否則,其行為無效。三、債權轉讓的前提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民法典》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轉讓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主要可以分為對內和對外的效力,對內是指債權人與第三人,對外則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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