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條件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民法中抗辯權的一種。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是指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后履行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暫時中止履行的權利。 合同法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 可以解除合同 。 由上文可知,有四種情況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一是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是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是喪失商業信譽;四是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不安抗辯權為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并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系;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后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危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3、有先后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為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后履行義務未提供相應擔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什么是不安抗辯權?其適用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它是兼有抗辯權與形成權性質的復合性權利,而且是一種積極性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簡述合同不安抗辯權的概念
一、不安抗辯權的含義是什么 1、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債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債務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時,在對方沒有對待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債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是什么: 1、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于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2、先給付義務人解除合同 按 《民法典》 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后,后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后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3、后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蚧謴吐男心芰?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想要有效合法的利用不安抗辯權,就需要對它了解深刻。其基本概念和基本的法律效力,就是以后合法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依據,熟悉它,自然會更加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安全! 更多有關法律咨詢可通過 網上在線法律咨詢 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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