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居間合同?居間合同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居間合同是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居間人的權利: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2、居間人的費用償還請求權。居間人的義務: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2、忠實義務;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
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有哪些
當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務一份居間合同,居間合同在很多時候都會用到,比如,房屋買賣,融資貸款等等情務的情況,居間合同的主體資格的分辨是很多人都理解居間人的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有哪些,為了給你解答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一、居間主體資格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間主體資格是有效的則主體資格,則居間合同可能導致無效。
居間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強制性規定,合同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表達,就是有效的居間合同。
二、
(1)對日常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公民作為居間人的居間行為,民間生活中的確有存在的必要性和積極意義,而上予以限制或禁止,只能予以引導和規范。因此,對這類居間活動,只要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居間制度的基本原則,就要予以認定,而不能強求居間人具有經過法定程序。
(2)對從事某些特定領域的以法人或社會組織為居間人的居間活動,要予以限制和規范,要求居間人必須具有經過法定核準的特定予認定和保護。把居間活動間和法人的居間,這是完全符合合同法關于居間的。
三、居間人的權利
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托人的義務,其權利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報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
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并人,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托人承擔給付義務;
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行使報酬請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當居間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由相人的義務而為有利于委托人行使報酬請求權。
請求權居間人所需費用,通常般由居間人負擔,非經特別約定,居間人不得請求償還費用。
但當事人在居間合同中約定由委托人承擔費用的,居間人對其已付的費用有償還請求權。居間人違反其對于委托人的義務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對人的行為,或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而由相對人收受利益時,即使事前約定有費用償還請求權,也無權行使。
在實踐中,出現居間的情形很多。所以了解居間合同的效力還是很有必要的,對于居間合同,還需要了解居間人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居間人享有哪些權利以及需要居間人履行哪些義務,這些規定都是屬于居間合同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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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居間服務合同的主體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一、居間人的義務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義務就是委托人的權利。居間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向委托方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2.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忠實于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信息如實告知委托人;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再次,對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機會以及后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二、居間人的權利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權利實際上就是委托人的義務。居間人的權利有以下兩個方面。1.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準,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準。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并不與委托人的相對人,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托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行使報酬請求權采取報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報告或媒介成立而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請求報酬;合同雖成立但無效時,居間人也不能請求報酬。
四、最高院關于中介合同的解釋?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中介合同定義】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服務合同”。是指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提供機會或進行介紹,而委托人須向居間人給付約定報酬的協議。特征:(1)其合同標的不是法律行為,而是介紹訂約的勞務;(2)居間人在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中既非當事人,亦非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間媒介人;(3)它是有償合同,居間人只有在居間產生有效結果時才可請求報酬給付。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居間合同的主體: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
二、中介如如何避免跳單
中介公司面臨“跳單”的被動局面,與中介公司的看房確認單條款的設計缺陷有著十分重要的關系。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按照這一規定,居間報酬包括信息費和服務費。提供信息是中介服務的主要義務。中介公司提供的此項服務為客戶提供了極大的方便,避免了客戶為尋找房源付出勞苦,節約了時間,為此客戶理應支付中介信息費。但是對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貸款、納稅和房屋產權過戶,應當允許客戶有所選擇,也就是說客戶有權選擇提供房源信息的中介公司完成,同時也可以選擇自己完成或者委托他人完成,對此中介公司無權加以限制。
但是,目前各中介公司在看房確認單中,并未將中介費用清晰地劃分為提供信息費和后續促成成交服務費,而是籠統的把上述兩種費用綁在一起。一旦形成訴訟,會認為中介公司無理剝奪了客戶完成后續交易的選擇權,從而導致促成雙方合同成立的服務費用無法支持。與此同時,中介公司又不能舉證證明“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因此信息費也無法支持。這就是中介公司“跳單”案件敗訴的主要原因。
鑒于此,中介公司務必在看房確認單的條款設計中,明確的將居間服務費中的信息費單獨列出。因此,看房確認單的主要條款應當具備以下內容:1、確認本公司提供的房屋信息為客戶首次知曉;2、客戶看房后沒有購買該房,則不交中介費;但是看房后客戶或者其親屬購買了此房,說明客戶采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因此應當向中介公司支付信息費。信息費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應當約定的明確、具體。信息費的支付時間,應當約定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的五日內支付,逾期應支付違約金。3、客戶要求中介公司提供后續服務的,包括簽訂合同、代辦貸款、納稅、過戶等,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款,另行給付后續服務費。看房確認單條款這樣設計的結果,就是雙方通過簽字蓋章確認了“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具體數額或者是計算方法,這樣如果客戶“跳單”,中介公司主張給付信息費,就沒有理由不予支持了。
建筑工程居間合同有沒有效,要依據合同的具體內容而定。
1、相關法律確立了居間合同法律制度。目前,我國法律沒有禁止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居間。
2、招投標活動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但并非招投標活動有居間行為就違反了招投標活動的原則,只是招投標活動中的居間事項與其他合同的居間事項有所差別。
建設工程招投標及建設工程合同簽訂活動中,施工企業委托他人進行居間,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之間所付居間費用有具體違反《建筑法》和《招投標法》等特別法的規定,就應當依法確認居間合同的效力為由,對建筑工程領域的居間行為予以肯定。
投標人提供投標所需的各種資料和投標書,讓居間人參與其投標事務并支付一定勞務費的約定,沒有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因此居間行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為。
《建筑法》和《招投標法》相關法律規定的均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簽訂建設工程承包合同。若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供發包方與承包方以及居間人之間有違反《建筑法》和《招投標法》相應規定的行為;作為投標人和承包人,也沒有證明自己已付居間費用用于行賄和回扣等,也不能證明未付居間勞務費是為了違反有關規定,也沒有提供當事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事實依據,稱居間合同違反了《招投標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認定居間合同無效,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3、如果居間雙方的簽章真實有效,并且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且居間雙方約定的內容不存在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不存在惡意損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形等法定無效的情形,內容就合法了。形式和內容有任一個不合法的,就可能因為無效而得不到保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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