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代理權資格的證明;(3)需公證的文書;(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具體事項分列如下: 1. 出生公證,辦理出生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申請人的醫院出生證明、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出生證明,證明應詳列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點(具體到市、縣)及父母姓名(父母已故的要注明); (3)申請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張; (4)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2. 親屬關系公證,辦理親屬關系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證明應詳列申請人的關系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址以及他們之間是何種親屬關系等; (3)關系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的復印件; (4)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3. 婚姻狀況公證,辦理婚姻狀況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已婚的需提供結婚證書;未婚的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婚證明;離婚的須提供離婚證書或法院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書;喪偶的須提供配偶的死亡證明及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喪偶后有(無)再婚證明; (3)申請人的雙人合影照片三張或單人大一寸照片各三張; (4)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4. 學歷(學位)公證,辦理學歷(學位)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申請人的學歷(學位)證書原件; (3)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5. 經歷公證,辦理經歷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應詳列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在什么單位從事何種工作或擔任何種職務。有職稱的應提供職稱證書,如工程師證、廚師證、教師證等; (3)申請人的近期大一寸照片三張 (4)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6. 有(無)受過刑事制裁公證,辦理有(無)受過刑事制裁公證須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申請人所在單位保衛部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公安局派出所或廣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十一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委托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居民身份證。 (二) 國內民事類公證及應提供的材料: 國內民事公證主要包括繼承權公證、遺囑(遺贈)公證、贈與公證、民事協議類公證(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及析產協議公證)及委托書公證等。 1. 繼承權公證,辦理繼承權公證,繼承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代理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委托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死亡證明一般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在的醫院出具;被繼承人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死亡的,死亡證明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 (3)被繼承人的遺產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等;遺產在香港 的,須提供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或香港遺產稅署出具的遺產清單; (4)合法繼承人情況的證明。該證明材料由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證明須詳列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住址及他們與被繼承人的關系;繼承人已經死亡的,要寫明死亡時間、地點,并提供死亡證明及其與妻子子女關系的證明。上述證明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 (5)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書。聲明人居住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聲明書應經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并辦理外交認證; (6)被繼承人如立有遺囑的,應提交遺囑原件。在國外或港澳臺地區所立的遺囑,須經當地遺囑檢驗部門檢定或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外交認證。 2. 遺囑、遺贈公證,辦理遺囑、遺贈公證,當事人應提供的材料: (1)立遺囑(遺贈)人及遺囑(遺贈)受益人的身份證明。例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如果是遺贈,而遺贈受益人是法人的,則應提供法人營業執照; (2)遺囑(遺贈)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存折、股票等; (3)草擬的遺囑。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如本人不會書寫或書寫有困難的,可由公證員代書,立遺囑人在上面簽名、蓋章; (4)親屬關系證明。立遺囑人需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證明應記載立遺囑人的婚姻狀況及生育子女狀況等。 3. 贈與公證,辦理贈與合同公證,贈與方、受贈方應提交以下材料: (1)贈與方應提交的材料; a.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b.贈與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c.贈與財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應提交房屋產權證,其他財產應提交相應的產權憑證; d.贈與財產為共有的,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贈與。 (2)受贈方應提交的材料: a.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b.受贈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c.受贈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其代理人應提交有監護權的證明。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4. 婚前財產協議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雙方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 (2)申請人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書; (3)相關的產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存折、股票等; (4)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 5. 析產協議公證,辦理析產協議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 (2)析產協議書; (3)被分割的共有財產的產權證明(房屋產權證書及房屋共有權證書)。 6. 委托書公證 委托書公證包括:委托辦理繼承手續、委托管理、處分房屋、委托訴訟等種類;但是,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解除收養、委托、聲明書、生存及其他與當事人的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不得委托他人代辦。 辦理委托書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法人單位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 (2)授權委托書的正文。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民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有無轉委托權等,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3)委托授權的法律依據。如:委托代理人辦理管理、處分房屋的,須提供房屋產權證書;委托訴訟的,須提交涉及訴訟的合同(協議)或法院的立案通知書。 (三) 國內經濟類公證及應提供的材料。 國內經濟類公證包括經濟合同公證、借款及金融公證、技術合同公證及提存公證、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證據保全公證等。 1. 抵押貸款(擔保)合同公證,辦理抵押貸款(擔保)合同公證應提交以下材料: (1) 貸款方應提交的材料: a.法人營業執照(經年審)原件; b.《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原件; c.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及身份證; d.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 (2) 借款方應提交的材料: a.個人借款的應提供個人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其他身份證明。 b.企業借款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a)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年審)原件; (b)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 (c)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 (d)借款方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的,應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協議及同意借款的董事會決議。 (3) 抵押方應提交的材料: a.抵押方為個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a)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 (b)已婚的提供結婚證明,并取得配偶的同意;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 (c)以房屋抵押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房屋為共有的,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d)抵押物評估報告; (e)抵押物清單。 b. 抵押方為企業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a)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年審)原件; (b)企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身份證; (c)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 (d)抵押物產權證明。以房屋抵押的,需提供房屋產權證原件; 以其他財產抵押的,需提供相應的產權憑證; (e)抵押物為共有的,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該項抵押需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提交主管部門批文; (f)抵押物評估報告或抵押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的書面證明; (g)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以其房地產或其他財產抵押的,需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協議及同意抵押的董事會決議; (h)抵押物清單。 (4) 保證方應提供的材料: a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年審)原件; b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 c 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 d 保證方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合作、外資企業的,需提供公司的章程、成立協議及同意擔保的董事會決議。 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借款方、貸款方、擔保方在辦理抵押貸款(擔保)合同公證后,需到抵押物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他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方可生效。 2. 提存公證,辦理提存公證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法人單位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 (2) 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 (3) 提存受領人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 (4) 提存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 (5) 有關證明材料。 3. 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辦理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的材料: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法人單位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 (2) 需要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如還款協議、借據、有給付內容的合同等; (3) 有關經濟擔保的文件,如:抵押協議、擔保書等; (4) 其他有關材料,如借款人未按期歸還借款的證明,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情況證明等。 4. 證據保全公證,辦理證據保全公證,當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法人單位提交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其身份證; (2) 需要保全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該證據可能滅失和當事人與滅失事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文件、資料; (3) 申請保全的證據是物證的,須提交物證樣品或所有權證明或其它能夠說明申請辦理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有關證件; (4) 需要保全證人證言的,證人應親自到場,并提交證人身份證明; (5) 應當提交的其它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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