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行使抵銷權是指:如果本人在“某銀行”儲蓄卡內有存款,此銀行有權用存款來歸還信用卡的欠款。
銀行行使抵銷權是由于信用卡長期逾期不還款,且本人在此銀行的儲蓄卡內有存款,銀行將有權用存款來歸還信用卡的欠款;
在執行程序中主張行使抵銷權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前提出,這是執行程序中行使抵銷權的最基本的要求。抵銷權從性質上看是一種形成權,即其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它又是從屬于債權而存在的,因此債權的狀況及存在與否決定著抵銷權是否存在,及能否行使。
擴展資料《合同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為合意抵銷。
新《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
《企業破產法》規定了不得進行抵銷的情形: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一年前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抵銷也是債的消滅的原因,并且用抵銷方式消滅債,可便利當事人雙方,節省交易成本。因為在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同種類給付的債務時,若各方均須履行自己的債務,雙方就要相互交換給付,勢必增加給付的費用。此外,抵銷還有擔保作用。例如,雙方互負同類債務時,若其中一方的資力惡化,另一方向其履行,就有可能得不到相反的履行。但若實行抵銷 ,則另一方即使不能履行債務,他方的利益也可得到保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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