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和定金可以同時適用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同時適用,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約金和定金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因為我國民法典關于違約責任的原則是彌補損失原則,違約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高或者調低,所以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完全彌補守約方的損失;定金通常是雙倍返還或者不退還加上實際損失賠償兩部分來彌補實際損失,因此定金和違約金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違約金 定金同時適用
轉自:法律之家
1、7違約責任的形式
實際上,我國民法規定的違約責任有七種形式,即發生違約時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七種方式分別是:實際履行、補救措施(修理、更換、重做)、支付違約金、違約金、賠償損失、減少價款或者報酬、支付費用或者喪失利息請求權(遲延接收時的違約責任)。
第二,不能一起使用的兩種違約責任形式
當然,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違約金是訴訟中不能一起使用的兩種違約責任形式。103010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那么,如何選擇訴訟中的適用,對案件的結果有一定的影響。
先說違約金。司法實踐中,筆者在法院判決書中看到,違約金是有分類適用的,即違約金大致可以分為不履行違約金、逾期履行違約金和瑕疵履行違約金。三種違約金的適用范圍不同:1。不履行合同適用違約金是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當事人在案件中行使合同解除權并主張違約金的,違約金是基于對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應當等同于不履行的賠償。2.逾期履行和瑕疵履行違約金是在違約方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前提下,給予守約方接受違約方逾期或瑕疵履行的補償。如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約時,應向守約方支付相當于未付款總額10%的違約金。
另外,在選擇主張違約金時,也可以參考《民法典》第584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的數額應當相當于違反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由此可見,在主張違約金時,要注意一些限制,或者在代理對方律師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抗辯:可預見的規則;減損規則(即對方違約后,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的部分主張賠償);斷層偏移規律;盈虧平衡規則等。
第三,案例索引
(2021)遼02終字第8477號、中利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大連銀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中利公司作為出租人行使訴訟權利及其違約金請求權的性質分析。根據《民法典》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支付租金,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依照《民法通則》第七百五十二條作出選擇。結合本案中利公司的申請,其并未行使解除合同的權利,而是要求承租人銀豐貿易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在合同繼續履行的情景下,仍然要求承租人履行合同項下的義務。違約金主要是彌補違約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當然,違約金還包括對違約方的負面評價,即也具有一定的懲罰性。因此,違約金的范圍還可以包括守約方的合理預期利益的損失。因此,違約金大致可以分為不履行違約金、逾期履行違約金和瑕疵履行違約金。三種違約金的適用范圍不同:1。不履行合同適用違約金是指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出租人中利公司在本案中行使合同解除權并主張違約金的,違約金是基于承租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應等同于不履行的賠償。2.逾期履行和瑕疵履行違約金是在違約方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前提下,給予守約方接受違約方逾期或瑕疵履行的補償。具體來說,本案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違約時,應向出租人支付未到期租金總額10%的違約金。根據雙方的訴求,銀豐貿易公司的實際租賃期限只有2個月,中利公司作為出租方,在承租人逾期后將立即收回租賃物。因此,上述合同方法計算的違約金不等于中利公司主張的逾期履約損失。在銀豐貿易公司辯稱違約金過高的前提下,一審法院根據中利公司的實際損失,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逾期利息等綜合因素,決定以剩余未支付租金421.2萬元為基數,按照國家銀行借貸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法符合公平原則,本院予以同意。
四。摘要
綜上所述,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的情況下,責任形式的選擇會對我們的訴訟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在選擇違約金時,要明確合同的履行程度,是否是初始履行階段,合同的主要義務是否已經履行。同時,要明確自己主張的違約金是不履行違約金、逾期履行違約金還是瑕疵履行違約金,并與定金罰則的計算結果進行比較,以便選擇訴訟策略。并注意考慮,主張違約金的限制或擔任對方律師時可以進行的四種辯護規則,即: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斷層偏移規律;盈虧平衡法則等。在選擇定金罰則時,要考慮實際損失,定金是否能彌補實際損失,是否要支付定金以外的損害賠償。
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如何適用
法律分析: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并用。如果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和定金是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且兩者在數額上的總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時實施不同的違約行為形態時,兩種責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七條 定金具有解約功能,即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支付定金的一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須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著主合同的解除,違約一方不再承擔對主債的繼續履行義務;另一方面它可以作為預定賠償額,受害人對于超出定金數額的損失,不得另外提出賠償。而違約金的支付并不導致合同的解除。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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