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電子合同和書面合同—樣,生效應當具備—般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一、電子合同的生效要件
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1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后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2 、電子意思表示真實
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 EDI 、因特網數據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 EDI 網絡,局域網與因特網連接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信息的傳輸。
3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在我國,凡屬于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4 、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于那一種類型,盡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數據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采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 “書面合同”文件,承認其效力。
二、關于簽訂確認書的合同及電子 合同成立時間 的法律法規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和民事法律關系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發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默認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信息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信息系統就視為該信息已經被發送,如果信息先后進入了多個信息系統,則信息發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在發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么該信息被發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器的時間。在判斷信息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信息接收系統,則電子信息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信息接收的時間。
三、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什么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后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
我國民法典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采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 “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民法典》對電子合同的詳細規定順應了時代的發展,也給司法審判帶來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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