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應如何承擔
一、案情簡介
2003年2月,某企業(yè)在某商場搞促銷活動。商場承諾,凡是在5月前100名購買空調的消費者將會得到商場贈送的價值200元的電飯煲1個。宋某在購買空調時得到了1個電飯煲。1個月后,宋某拿著電飯煲找到商場,聲稱電飯煲只用了不到1個月的時間就發(fā)生故障,要求商場進行免費修理或更換。商場則認為,電飯煲是無償贈送的,商場不承擔包修、包換的產品質量保證責任。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訴諸法院。
二、審理意見
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主要有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既然電飯煲是無償贈送的,那么根據(jù)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商場對此不負有質量擔保責任。另一種意見認為,不管電飯煲是否是無償贈送的,商場作為其原來所有人仍承擔一定的質量擔保責任,應該負責包修、包換。
三、法理分析
上述案例的關鍵問題在于:在贈與合同中瑕疵擔保責任應該如何承擔?
所謂瑕疵,指標的物的本身或權利存在瑕疵。瑕疵擔保責任分為兩種,即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瑕疵擔保責任是法定責任。在傳統(tǒng)大陸法系國家,瑕疵擔保責任主要基于買賣合同而產生,并逐漸延伸到贈與合同中。只要權利或物有瑕疵,出賣人必須負責,因此屬于無過錯責任。但是,瑕疵擔保責任作為一種法定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一定區(qū)別。在傳統(tǒng)大陸法系,學者認為,違約責任屬于違反義務的責任,而瑕疵擔保責任還沒有違反義務,因此與違約責任相比,其責任內容要輕。例如,對于物的瑕疵擔保,在補救方式上僅限于解除合同和減價,而且重點在于減價請求權。沒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甚至連另行交付無瑕疵物的請求權都沒有。
我國關于瑕疵擔保責任的規(guī)定比較粗糙,對此,合同法第九章“買賣合同”中簡單規(guī)定了出賣物的權利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該法第十一章“贈與合同”第一百九十一條也規(guī)定贈與物的瑕疵擔保問題。盡管從法律條文字面上看,二者沒有存在什么差異,但從立法理念和實際操作看,二者還是存在一定區(qū)別的。買賣合同中的瑕疵擔保責任一般顯而易見,關鍵是:贈與合同的瑕疵擔保責任應如何承擔,從而有別于買賣合同中瑕疵擔保責任?基于有償性、雙務性,瑕疵擔保責任在買賣合同效力比較突出和重大,而由于無償性、單務性,瑕疵擔保責任在贈與合同顯得就要緩和、輕松的多。但是從市場經濟的順暢交易和誠實信用出發(fā),瑕疵擔保責任一直都是標的物原所有人必須承擔的,當然也是贈與人必須承擔的責任,因而成為贈與合同效力的一個重要方面。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此,贈與人因贈與財產瑕疵,無論質量瑕疵或權利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兩種:
第一,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有瑕疵。即贈與人明知贈與財產有瑕疵卻故意不告知受贈人,并因此給受贈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贈與財產有無瑕疵,直接關系到受贈人是否接受贈與,贈與人未將贈與物之瑕疵告知受贈人或者保證無瑕疵,影響到受贈人是否接受贈與的準確判斷。另外,受贈人接受贈與目的在于從中取得收益,但如果受贈人因贈與財產的瑕疵而遭到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違背了受贈人接受贈與的初衷。各國立法在原則上規(guī)定贈與人對贈與財產有瑕疵不承擔責任的前提下,均規(guī)定贈與人明知贈與財產有瑕疵而不告知受贈人的,應當承擔責任。不過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首先,必須是贈與人明知贈與財產有瑕疵,而不是推定贈與人知道,即所謂的“應當知道”。若贈與人不知道贈與財產有瑕疵,無論是否應當知道,贈與人均不承擔責任。這是贈與人承擔責任應具備的客觀要件。其次,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受贈人。贈與人在明知贈與財產有瑕疵卻故意未將贈與財產瑕疵情況告知受贈人,贈與人“具有主觀上的惡意”。但如果贈與人因過失未告知受贈人,即雖然知道贈與財產有瑕疵但因疏忽大意而未告知受贈人,贈與人不負賠償責任。這是贈與人承擔責任應具備的主觀要件。
第二,贈與人保證無瑕疵。贈與人在履行贈與合同時,向受贈人保證無瑕疵的,贈與人應對其所作保證承擔責任。贈與人在保證無瑕疵的情況下,隱含著法律上的默示條款,即若因贈與財產的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將負賠償責任。贈與財產一旦發(fā)生質量或者權利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無論贈與人是否知道贈與財產有瑕疵,贈與人均應當對其保證負責,依法承擔保證責任。
贈與人承擔瑕疵賠償責任,除合同法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和承擔民事責任應當具備的一般條件外,筆者認為還應具備下列條件:(1)受贈人不知道贈與財產有瑕疵。受贈人已經明確知道贈與財產有瑕疵,且未提出異議,說明受贈人對瑕疵的贈與財產已經認可,因此,贈與人不應負賠償責任。(2)受贈人沒有過錯。雖然贈與人未將贈與財產有瑕疵的情況告知受贈人,但受贈人的損失是因受贈人在使用財產時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而造成的,根據(jù)過錯原則,贈與人不負或者減輕相應的民事責任。上述條件應當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贈與人對受贈人的損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賠償損失的前提條件是受贈人必須有實際損失的存在。無論因贈與財產的質量瑕疵還是因其權利瑕疵,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贈與人均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受贈人的哪些損失可以列為賠償范圍,法律無明確規(guī)定。筆者認為,受贈人的下列損失可以請求贈與人給予賠償:(1)贈與財產的損失。贈與財產本身的損失是否屬于受贈人的損失,換句話說,因贈與財產固有的瑕疵而導致贈與財產本身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否給予賠償。筆者對此持肯定觀點。首先,贈與財產雖然是贈與人無償?shù)剞D移給受贈人的,但由于贈與財產轉移給受贈人后,該財產即屬于受贈人所有。因此,贈與財產本身的損失當屬受贈人的損失。其次,贈與人明知贈與財產有瑕疵卻故意不告知受贈人,名義上贈與了受贈人財產,受贈人卻未實際獲得,贈與財產有名無實,贈與人不僅存有主觀過錯,甚至具有欺詐性,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最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贈與財產在沒有轉移給受贈人前即要求贈與人對此進行賠償,那么,轉移給受贈人后更應當賠償。因此,贈與財產本身的損失應屬于賠償范圍。(2)受贈人人身傷害。由于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受贈人贈與財產有瑕疵或保證無瑕疵的,致受贈人在使用贈與財產過程中遭受人身死亡、傷殘等傷害的,贈與人應給予賠償。受贈人有權依據(jù)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有關規(guī)定要求予以賠償。(3)贈與財產之外的其他財產損失。即指贈與財產所引起的受贈人原本所有的財產損失。如甲將帶有傳染疾病的家畜贈與給乙,使得乙原有家畜得上傳染病,經治療無效死亡。乙為此所花費的治療費、家畜死亡等損失應屬賠償范圍。(4)受贈人因接受贈與而支出的費用。受贈人為接受贈與可能做一些準備工作,并為此而支出一定的費用,如交通費、招待費、場地租賃費等。如果受贈人接受贈與的目的落空,受贈人有權要求贈與人賠償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由于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因此,為了體現(xiàn)公平原則,贈與人承擔賠償責任時,筆者認為:
(1)贈與人的賠償責任原則上應為直接損失。贈與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贈與財產的瑕疵一般不會影響市場秩序,其危害結果一般小于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贈與人的賠償額不宜過大,原則上應限于直接損失,以體現(xiàn)公平原則。(2)贈與人因保證無瑕疵而承擔賠償責任時,應當僅在其所保證的無瑕疵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未保證部分所造成的損失,贈與人不負賠償責任。(3)應當特別強調的是,無論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有瑕疵或是保證贈與財產無瑕疵的,贈與人的賠償額僅限于贈與物價值與受贈人損失的差額部分。即只有在受贈人的損失大于贈與物的實際價值的情況下,受贈人就不足部分要求給予賠償。如果受贈人的損失小于贈與物價值的,贈與人不再另負賠償責任,受贈人亦無權要求給予賠償。
基于上述分析,從本案例看,電飯煲雖然屬于贈品,但仍應承擔相應的瑕疵擔保責任,因某商場促銷贈送的該電飯煲存在質量問題,而導致宋某受到物品故障的損失,該損失屬于民法的直接損失,那么商場應當承擔“修理、重作、更換”的民事責任,也可以進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承擔,由商場在該電飯煲市場價值以下適當合理給予宋某一定經濟賠償。畢竟該電飯煲是贈品,贈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低于出賣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更低于違約責任。
產品瑕疵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為( )年。
A.4rnB.3rnC.2rnD.1【答案】:D
產品質量的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兩方面:①產品瑕疵擔保責任;②產品缺陷損害賠償責任。其中,產品瑕疵擔保責任的訴訟時效為1年,產品缺陷損害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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