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人是指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按照約定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第三方。貸款擔保人的責任和風險主要取決于擔保的方式,一般有兩種: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債權人只有在主合同糾紛經過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風險相對較低,但是也要注意以下幾點:
如果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或者債務人破產,或者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了自己的權利,那么保證人不得拒絕承擔保證責任2。
如果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那么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那么以主履行期滿后六個月計算保證期。
如果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那么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那么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風險相對較高,但是也要注意以下幾點:
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如果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保證期間,那么以主履行期滿后六個月計算保證期。
除了上述兩種方式外,還有一種特殊的擔保方式,叫做最高額擔保。最高額擔保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對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或者對一定數額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超過約定的最高額2。最高額擔保的風險取決于最高額的大小,但是也要注意以下幾點:
如果債權人未在最高額擔保期間內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最高額擔保期間,那么以主履行期滿后六個月計算最高額擔保期。
如果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那么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如果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那么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論哪種擔保方式,貸款擔保人都要注意以下幾點:
如果主借款合同無效,那么擔保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存在欺詐、重大誤解等情形,導致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擔保行為,那么保證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如果借款人借新還舊,導致保證人產生錯誤的認識,那么也可以視為重大誤解或者欺詐,申請撤銷擔保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二條 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3)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4)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5)第八十二條 本法所稱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6)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證;
(二)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條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
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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