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合同履行中有三大抗辯權,即: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
1、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并且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2、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未約定履行順序的,一方在對方沒有對等給付之前,有權拒絕對方要求自己履行義務的權利。
三、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法律依據(jù)】
根據(jù)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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