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可約定仲裁或訴訟嗎?
合同中可約定仲裁或者訴訟行為,合同雙方就相關情況簽訂合同時,需要對違約的情況,或者一方在違法時怎么處理進行約定,可以約定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合同中可約定仲裁或訴訟嗎? 可以約定仲裁或者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釋》第七條有一個“但書”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也就是說,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理了,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時間是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就視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二、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種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的協議,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其仲裁申請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被仲裁機構受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7號)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正常情況下仲裁機構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合同中的相關條件應當基于雙方實際需要達到的目的而定,雙方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提出相關司法程序。
如何設置有效的仲裁條款
法律主觀:
如何設置有效的仲裁條款 根據我國《 仲裁法 》的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應當明確約定。 對照上述要求,你 公司 與某金融機構所簽合同中的仲裁約定是無效的。首先,“可依約定向有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并非明確的仲裁意思表示,且仲裁機構約定不明。 其次,該條款中“或向合同簽訂地的基層人民 法院 起訴”的約定,與約定仲裁是矛盾的。一般認為,在仲裁法生效以后,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中,要么選擇仲裁,要么選擇訴訟,不能作或然的選擇。 訴訟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 合同糾紛 向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小編總結的相關內容,如果對本文章還有什么不能夠理解的,可以通過 找律師 進行咨詢指導,他們能夠直接的告訴你的答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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