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怎么起訴
合同詐騙屬于公訴案件,起訴合同詐騙的流程是:首先,當事人應當梳理情況,收集相關證據,確認管轄法院。然后,據此起草起訴狀。最后,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且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一般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合同欺詐的起訴需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才會受理立案。起訴條件為:
1、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起訴狀和證據材料;
4、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
合同詐騙的常見種類有以下幾種:
1、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誘騙對方當事人與其簽訂合同,從而騙取財物的行為。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也無履行意圖,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行為。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行為。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其他方法是指除前述四種詐騙手法之外的其他利用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產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
既然是詐騙行為,立即報警處理。偵破后,可以主張侵權賠償。到對方住所地法院起訴解決。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甲方未認可怎么處理
合同詐騙甲方未認可處理方法如下:
1、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案偵查,并且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2、向法院起訴。如果被騙的錢不能全部退賠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詐騙分子賠償損失。
合同詐騙立案認定條件如下: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為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個人或單位;
4、主觀方面為故意。
綜上所述,被合同詐騙后,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構成犯罪的立案偵查,并且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不能全部退賠的,受害人可向法院起訴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存在欺詐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有欺詐行為的合同,被欺詐的合同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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