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針對這類情況進行許多具體規定,在約定條款缺失的情況下,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確定。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擴展資料
以上是有關約定不明情況下的一般規定,具體到各種合同,相關的規定還很多。下面是幾個常見和典型的例子:
在買賣合同當中: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并且不能達成補充協議或根據合同相關條款、交易習慣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并且不能以補充協議等方式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賣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包括建設工程合同):
——在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的情況下,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并且無法通過補充協議等方式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建設工程合同中)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雙方對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租賃合同中: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當事人對轉租問題沒有進行約定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雙方對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規定涉及到的合同條款都十分重要,與時間有關的條款大多涉及訴訟時效問題,與地點有關的條款大多涉及訴訟管轄問題,還有不少條款涉及合同解除條件問題。
希望大家在簽約時對這些條款涉及的內容多加注意,盡量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加以明確,擬定對己方有利的條款(例如對履行地進行約定)。萬一在簽約時發生了遺漏重要條款的情況,也要充分查找和利用類似上述的法律規定,及時提出權利主張,積極主動地保護自己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裝修合同簽了發現報價不合理,這時可以先與裝修公司進行溝通,讓其將報價不合理的地方進行整改。如果開發商以合同已簽不改為由,那么業主可以前往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同時將其通過媒體曝光。若是依舊沒有處理好的,可以前往當地法院,提交有利的證據進行投訴。為了避免這類的麻煩,在簽合同時,就要做好一些防范措施,如:
1、合同主體不明確。合同中應先填寫甲乙雙方的名稱和聯系方式,并認真核實裝修方的相關信息,防止信息缺失。
2、缺乏項目監管。合同可以也應該約定實施工程監理,準確有效的監理可以保證工程質量,避免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的情況。
3、不完整的書面文件。雙方認可的工程預算,設計和施工圖紙,報價表等。可以成為合同的有效證據,從而減少工程后期可能出現的糾紛。
4、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中應詳細規定甲乙雙方為保證項目順利進行應做的工作,要是出現了單方面違約的情況,應該怎么進行賠付。
5、將增加或減少項目添加到合同中。所有的追加建設項目盡量寫進合同,或者制定詳細的相關規定,避免裝修過程中莫名其妙的追加,造成不明原因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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