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發生合同糾紛時,確定管轄法院至關重要,特別是交易雙方距離較遠時,不考慮管轄問題,會使維權成本大大增加。
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在爭議解決條款中約定管轄法院,在商談合同條款時,盡量選擇己方所在地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的一般原則,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1、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2、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5、補償貿易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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