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債權的構成要件
破產債權的主要構成要件包括:
1、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債權,為在破產宣告后恰當公平的滿足債權人的債權要求,必須在時間上確定某基準點,以此作為確定債權存在與否的臨界線,并對破產債權的數目加以統(tǒng)計。同時,在破產程序終結前,清算組還將代表企業(yè)進行必要的民事流轉活動,其活動效果直接歸于破產企業(yè),如果不在時間上給予限定,破產債權會不斷出現和堆積,破產程序將難以終結。當然,破產債權應當在在破產宣告前成立,僅是一項一般性原則,為維系社會公平,法律也特別明文規(guī)定,某些在破產宣告后發(fā)生的債權也屬于破產財產;
2、破產債權是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債權,有擔保的債權具有排他性的強制實現效力,應當先于無擔保的債權接受清償。法律所指的財產擔保為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定金和留置,凡設定物的擔保的債權,享有對擔保物的優(yōu)先受償權,故不屬于破產債權之列,但債權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的除外;
3、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zhí)行的債權,并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依強制程序而獲得滿足,有些債權,特別是涉及人身性質的債權大多不得強制履行。即使就財產債權而言,目的和內容不合法的債權、已屆訴訟時效的債權都屬于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不得強制履行的債權已喪失了受國家強制保護的可能性,因而也不能通過破產程序而獲得清償,所以屬于這種類型的債權不在破產債權之列;
4、破產債權是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的債權。
破產債權的特點如下:
1、破產債權基于破產宣告前的原因成立;
2、破產債權是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或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破產債權是經依法申報并取得確認、有權在破產程序中受償的債權;
4、破產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即可表現為貨幣形式的債權;
5、破產債權是可以強制執(zhí)行的債權。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權人只能依破產程序提出財產請求權,而不能對債務人提出有關債務的的民事訴訟,也不能要求法院個別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的財產,即使是部分債權人依法院生效判決申請法院開始執(zhí)行的,在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原來的執(zhí)行程序也應當立即停止,債權人的債權只能作為破產債權而參加到破產程序中來。其二,在破產宣告后,破產債權只能依破產程序而獲得公平清償,即按照破產財產的清償順序和債權額的比例獲得清償,而不允許債權人各自行使其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論破產債權的含義及其主要特征
論破產債權的含義及其主要特征如下:
破產債權是相對權;破產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破產債權必須是基于破產受理前的原因發(fā)生的債權;破產債權必須是對可以強制執(zhí)行的財產的請求權。
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yōu)先權擔保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是與有財產的債權相對而言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對擔保物加以變賣,從其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因而不屬于破產債權。
而與之相對應的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yōu)先權擔保的債權,由于沒有上述優(yōu)越條件,所以應當列入破產債權。破產宣告前發(fā)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的債權。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也可能因種種原因放棄自己的優(yōu)先受償權,這種放棄了優(yōu)先受償權的擔保債權應當納入破產債權的范圍,在清償順序上,與無擔保的破產債權一樣,按照破產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償。
破產宣告前發(fā)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序對擔保物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后,財產擔保以及法定優(yōu)先權擔保不足部分,或經變賣擔保財產后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產債權的地位。
其他破產債權
債務人所欠的勞動者補償金、職工工資和勞動報酬、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職工集資款均為破產債權,而且均應優(yōu)先受償。這體現了保護勞動者的一般原則。應當注意的是,職工集資款雖然適用有關破產債權的規(guī)定,但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高額利息部分則不予保護。
另外,職工向企業(yè)的投資,屬股權性質的權利,不屬于破產債權。此外,債務人退出聯(lián)營應當對該聯(lián)營企業(yè)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聯(lián)營企業(yè)的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屬于破產債權。
什么是普通破產債權,破產債權的范圍
債權人對破產企業(yè)所享有的,只有通過破產程序才可以受償的債權。
破產債權是指針對破產人,并原則上基于破產宣告而發(fā)生的一種財產上的請求權。
破產債權是民法上一般債權的轉化形態(tài)。
1、破產債權包括
合同、侵權、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之債;
合同解除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票據付款人產生的請求權;
設定擔保的債權;
未到期債權;
附條件、附期限債權;
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
連帶債務人現實、將來求償權。
2、破產債權不包括
破產費用;
共益費用(破產受理后的新債);
取回權;
罰金、罰款;
債權人參加債權人會議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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