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嫩草国产线免费观看_欧美日韩中文字幕在线观看_精品精品国产高清a毛片_六月婷婷网 - 一级一级特黄女人精品毛片

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時,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財產保全有什么法律風險)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1-02 21:08:34

法院財產保全費用

法律主觀:

財產保全是不良清收的利器,及時控制債務人財產,能夠為后續清收打下良好的基礎,因此在一些債權債務糾紛中經常可以看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要支付一定費用的,那法院財產保全費用多少?財產保全費用怎么支付?針對這幾個問題下面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一、法院財產保全費用多少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費用: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向法院申請保全的同時還需交納一定的保證金,這個數額是由申請保全的法院規定的。二、財產保全費用5000元退嗎保全金是指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時向法院繳納的費用。是訴訟費用,可以請求法院判決敗訴方承擔,對保全金,法院不予退還。在申請保全時候法院有可能讓當事人交納保證金,那個費用是可以全退的。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申請財產保全需要提交保全擔保,額度與訴訟請求的額度相當。三、財產保全費用由誰出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財產保全費用應當由申請人(原告)先向法院交納(預交),財產保全費用最終該由誰承擔,要等案件審理結束后,根據判決的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則按比例分別承擔。如果是調解的,則對于財產保全費用的承擔就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以上就是的關于“法院財產保全費用多少”的相關知識,對于財產保全費用的繳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法律客觀:

一、訴訟財產保全費用由誰支付財產保全除了提供相應的擔保外,是要根據保全財產的申請數額收取一定的費用的,而財產保全的費用通常會由敗訴方承擔,但也和訴訟費用一樣,是必須由申請方先行墊付的。如果訴前申請財產保全,還要看各地法院的實踐運作,審查比較嚴格,而且似乎有一些法院并不進行這樣的操作。而會將起訴狀和保全申請一并移送審判庭有審判員具體操作保全事宜。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一樣,通常由原告(申請人)墊付,但是判決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敗訴方是被告,通常也只能通過申請執行索回墊付的費用。二、財產保全有什么法律風險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采取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有:(一)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起訴訟。《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96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實踐中,債權人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對債務人的財產,超范圍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二)訴訟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導致財產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保全措施后,應當在15日內起訴,逾期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后,債務人可能以還款為由,要求債權人不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后立即轉移財產逃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落空;債務人也可能以愿意還款為由與債權人協商,誘使債權人對其不起訴,過后反而以債權人采取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起訴債權人賠償損失。(三)申請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執行。比如,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不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存價款,或者不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存價款。又比如,對異地被保全財產,應該采取異地扣押措施的,而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等。

擔保法律風險意見書(3)

一、財產保全和財產保全擔保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或有爭議的標的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使其處于人民法院的有效監控之下的司法行為。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訟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依當事人一方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當事人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采取財產保全后,被申請人不能隨意處置保全財產,如果生效判決確定被申請人負有給付義務且被申請人不依判決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所保全的財產,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上述法律還規定,對于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申請;對于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責令提供擔保而未能提供的,同樣應當駁回其申請,除非訴訟財產保全是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之所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必須提供擔保,是因為查封、扣押或凍結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響被申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會導致一定的損失,為防止訴訟權利濫用和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規定,申請人申請有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造成的損失。因此,人民法院在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時,絕大多數情況下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當于申請保全的財產等值的經濟擔保,以保證申請人能夠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由于財產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請人在生效判決執行前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拒絕履行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如果不存在申請財產保全的以上前提,財產保全也就失去意義。因而,法律還規定,財產保全作出后,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由此可見,財產保全擔保有兩種,一是申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請進行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證對因財產保全不當給被申請人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擔保;二是被申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時,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證履行將來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擔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方式,可以用所有的財產,如現金、土地使用權、房產或法院認可的其他財產抵押或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也可以由法院認可的其他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現實中,不少當事人由于沒有足夠的財產提供擔保,或者由于資金要用于日常經營周轉,尋找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也有不少困難,并且第三方的資信狀況也可能受到法院的質疑而不被接受,而訴訟和強制執行都不得不進行,此時對訴訟保全擔保服務的需求無疑是客觀存在的。目前,我國的人民法院和民事訴訟制度正在向著現代化、規范化和更為公正的方向發展,伴隨而來的是社會、經濟的發達程度不斷提高,民事經濟案件爭議的數量和財產保全擔保需求必然會不斷增長,財產保全擔保業務有望成為擔保公司發展壯大的另一重要支柱。

二、訴訟保全擔保業務的法律風險分析

與一般擔保業務如綜合授信擔保、貸款擔保、銀行承兌匯票擔保、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擔保、進口開證擔保等相比,相似之處在于訴訟保全擔保業務的法律風險主要也是代償風險和追償權不能實現的風險,不同之處在于擔保的當事人、擔保的主債權、擔保的范圍和擔保期限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別。并且,申請訴訟保全擔保和解除訴訟保全擔保的法律風險也大不相同。

首先,一般擔保業務的當事人為債務人、債權人和擔保公司(擔保人),其操作模式一般是債務人先與債權人商定某項合同或者項目,在正式簽訂合同之前債務人應債權人的要求找到擔保公司,請求擔保公司為該合同或者項目下的義務履行提供擔保。擔保公司經審查同意后,先后與債務人和債權人簽訂擔保服務合同、擔保合同,前者主要是約定擔保公司享有的收取擔保費用以及代償、追償等權利,后者則主要約定了擔保公司對債權人的擔保義務。而訴訟保全擔保的目的雖然也是為了避免對方的利益遭受損失,但擔保提供的對象不是對方當事人而是人民法院。按照我國現有法律的規定,訴訟保全擔保中,涉訴的雙方當事人不像一般擔保中那樣享有自主參與和決定擔保合同內容的地位,人民法院則起到至關重要的決定作用,也即說擔保數額、擔保方式和擔保期限等全部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很少有自由選擇的余地。由此見,訴訟保全擔保不同于我國擔保法上的合同擔保,其實質上是提供擔保的一方為了申請人民法院查封、凍結、扣押另一方的財產后者為了解除對自己財產的司法查封、凍結、扣押而將自己同等價值的財產對等地置于人民法院的監控之下,二者只是在最終目的上有相似之處而已。

其次,訴訟保全擔保的主債務與主合同約定的債務聯系十分密切,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按照擔保法原理,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訴訟保全擔保則不盡然,訴訟保全擔保的前提并不是主合同,而是涉及財產糾紛的民事爭議發生并且一方當事人欲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或者解除財產保全,其擔保的主債權也不是主合同債務,而是申請錯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和生效判決可能確定的債權數額。因而,主合同債務數額可能成為雙方爭議的標的額,主合同的存在與爭議發生也可能有著必然的聯系,但主合同的存在與否對訴訟保全擔保的成立和擔保范圍不起決定意義。據此不難得出,訴訟保全擔保業務可能面臨的代償風險有兩種:第一,申請人申請訴訟保全不當并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擔保公司代申請人償付被申請人相應的損失;第二,被申請人通過擔保公司為其提供擔保解除訴訟保全,后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擔保公司代其履行。顯而易見,后一風險大于前一風險。

再次,因為主合同一般都有約定的履行期限,一般擔保的擔保期限是比較容易確定的,即使出現當事人因為各種原因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無效等情況,擔保法也作了一些補漏性的規定。而在訴訟保全擔保中,雖然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處分自己的權利來影響訴訟進程,但擔保期限在很大程度上還是受到人民法院審理期限的影響。一般而言,只要案件沒有通過審理和執行兩個階段,訴訟保全擔保責任就不能解除。而關于審理和執行的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只作了一些最長期限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還常常出現超期審理、久拖不決的情況。并且,二審終審制也常常因為審判監督程序的設置而被架空,訴訟也會因此而變得遙遙無期。這些對于擔保公司開展訴訟保全擔保業務時確定擔保期限、預測擔保風險和確定擔保費用等增加了一定的難度。

最后,由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只有當擔保公司為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解除財產保全時,擔保業務的風險才與一般擔保業務風險相近,而對于需求量更大的申請財產保全擔保,其風險小于一般擔保業務風險,因而可以降低一些業務門檻和擔保費用。如前所述,申請財產保全擔保的主債權是被申請人因申請人申請不當而遭受的損失,故對擔保公司而言,發生風險的前提有二:一是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不當;二是被申請人因此而遭受損失,二者缺一不可。第一前提不僅可以通過事前對申請人的資質、信用審查,而且可以通過對訴訟爭議的審核加以控制和防范,而后一前提受到法定范圍的`限制,而不能是無限損失。而一般擔保的風險多是信用風險,即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而發生的代償風險,主要是通過對債務人的資信審查加以控制和防范,并且現實中這類風險發生的概率明顯更大一些。

三、訴訟保全擔保業務的法律風險控制

由于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擔保的法律風險與一般擔保業務的法律風險近似,因而風險控制也使用一般擔保業務操作流程。對于申請訴訟保全擔保而言,因增加了對訴訟爭議進行審查的必要程序,代償風險可以控制在更小的范圍,而反擔保措施對于求償權的實現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一)代償風險控制

在前期審查階段,首先要審查企業營業執照、起訴狀及其相關的證據材料或能夠證明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的其他文書材料、訴訟保全申請書、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書和被申請人營業執照等基本資料。如果法院已經受理案件,還須對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開庭通知及其他訴訟文書進行審查,重點在于查明:①是否存在訴訟爭議,且爭議的解決是否具有財產給付之內容;②是否具備訴訟保全的理由,如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③申請人是否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④訴訟請求是否適當以及證據材料是否確實、充分;⑤被申請人是否為適格的被告,以及申請保全的財產權屬是否明確。須指出的是,因為擔保公司審查爭議的目的在于防范代償風險,而不是代替人民法院解決爭議,所以前期審查主要是書面、單方審查,這和人民法院通過質證和言辭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肯定是有些出入的。訴訟保全擔保之所以不同于一般擔保,很重要的一點在于申請人一般不能從財產保全中騙取收益,只要不是惡意爭訴或者重大誤判,其財產保全申請發生錯誤的幾率應該是不難判明的。

(二)求償風險的控制

在前期審查中,仍不可忽略一般擔保業務的常規審查項目,如申請人的資產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履約信用等情況,目的主要在于確保求償權能得以實現。前期審查通過后,擔保公司應及時安排業務人員對企業提供的情況進行實地核實,并審查相關證據材料原件。調查人員根據對企業的資格審查情況,匯總所有原始資料及信用評價結果出具詳細的評審報告。經擔保公司內部審批通過后,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反擔保,既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保證反擔保、也可以用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用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提供抵押、質押反擔保。在擔保人和申請人簽訂擔保服務合同的同時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承諾之前,反擔保人須和擔保人簽訂書面反擔保合同,如為物的反擔保,還須移交擔保物的權屬證書和其他有關資料或辦理物的擔保法定登記手續。

(三)保后管理

出具財產保全擔保之后的擔保管理是風險控制全過程的重要階段,包括從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到案件審理并執行終結時止的各個環節的保后管理活動。保后管理的目的是監督謹慎采取訴訟策略和遵守擔保服務合同義務,減少擔保公司風險。保后擔保管理應實行分工負責與部門合作制度,并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擔保公司應與被擔保方在擔保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被擔保方應將所有與訴訟階段有關的訴訟文書和資料及時提交擔保人,并及時通報訴訟中出現的一切可能影響訴訟進程的特殊情況。當出現擔保服務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正常解除、約定的擔保服務合同解除條件成就、被擔保方重大違約等情況,擔保人可立即采取相應的措施,及時預測、評估和化解擔保風險。

財產保全費用怎么計算

財產保全費用怎樣計算
財產保全費用的計算方式是: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財產保全面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在追收債務過程中,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訴訟前或者在訴訟過程當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面臨的風險主要有:
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間起訴致財產保全解除,引發賠償訴訟。
2.保全措施不完備,致使財產保全落空。
3.申請財產保全過限,給被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4.保全措施不當致使判后無法執行。
防范財產保全風險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加強對被保全財產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財產債權人應密切關注債務人的動向,判斷債務人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情況。如債務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要及時向人民法院反映情況,積極采取措施制止,或者變更保全措施,防止標的物失控造成案件難執行。
2.合理確定申請財產保全范圍
債權人應當通過多種渠道掌握債務人的財產狀況,擴大保全財產的選擇面,根據訴訟請求范圍或案件實際,盡可能選擇那些價值相對穩定的物品進行保全,以達到財產保全的效果,確保將來判決的有效執行。
3.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通過人民法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范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確保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及時提請法院做好相關續保工作,如對已凍結的款項要按法律規定及時申請續保凍結等。
總結:政府需要督促人民法院確保財產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通過人民法院加強對債務人財產的調查核實,防范債務人弄虛作假,轉移財產而逃債,確保申請財產保全措施能夠達到保全效果,順利實現將來法院裁決的實體權利。提請辦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續,對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財產,認真造具清單。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相關推薦:

合同法的賠償條款(勞動合同法賠償金的條款)

違約沒有約定賠償(合同違約未約定賠償數額怎么處理)

違約不賠償怎么辦(違約沒錢賠償對方怎么辦)

拿不到續約賠償金(合同到期不給續簽了單位怎么賠償)

治安刑事處罰條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